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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民个人民族成份更改审批事项办事指南
来源:    时间:2019年03月30日    

一、事项名称

公民民族成份变更审核

二、事项类型

行政确认

三、法定依据

《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

四、申请条件

按照《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民族成份,是指在户口登记中填写的经国家正式确认的民族名称。

第四条  国务院民族事务部门和公安部门负责指导、监管公民民族成份的登记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公民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据其父亲或者母亲的民族成份确认、登记。

本办法所称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与继子女有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

第六条  公安部门在办理新增人口户口登记时,应当根据新增人口父母的民族成份,确认其民族成份。

新增人口的父母民族成份不相同的,应当根据其父母共同签署的民族成份填报申请书予以确认并登记。

第七条  公民民族成份经确认登记后,一般不得变更。

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其民族成份一次。

(一)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直接抚养的一方不同的;

(二)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继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三)其民族成份与养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在其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的两年内,可以依据其父或者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一次。

第八条  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变更民族成份,应当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应当由其本人提出申请。

、申报材料

按照《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第九条  未满十八周岁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需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一)书面申请书。根据生父(母)的民族成份提出变更申请的,书面申请书应当由直接抚养的一方签署;根据养父(母)的民族成份提出变更申请的,书面申请书应当由公民养父母共同签署;根据继父(母)的民族成份提出变更申请的,书面申请书应当由与公民共同生活的生父(母)与继母(父)共同签署。申请之日公民已年满十六周岁的,申请人应当征求公民本人的意见。

(二)公民本人的居民户口簿及公民的养(继)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三)依据生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需提供离婚证明;依据继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需提供生父(母)与继母(父)的婚姻关系证明;依据养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需提供收养证明;

(四)如居民户口簿不能体现父母子女关系的,需提供公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五)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需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一)由本人提交的书面申请书;

(二)公民本人及其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三)如居民户口簿不能体现公民与父母子女关系的,需要提供公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向县民族宗教事务局提出申请;

(二)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对变更申请提出初审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退回,对符合条件的申请,报海北州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审批。

(五)公安部门依据州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的审批意见,严格按照公民户籍主项信息变更的管理程序,办理公民民族成份变更登记。

、办理时限

按照《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市级民宗部门收到县级民宗部门初审转报申请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同意或不予同意的决定。对审核不予通过的,向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讲明理由;对审核通过的出具书面审批意见,并反馈给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

、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取任何费用。

、联系方式及其他

联系单位祁连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联系电话:0970-8672289

未尽事宜请致电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