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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冠肺炎及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通告
来源:    时间:2020年02月18日    

海北州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冠肺炎及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通告

     当前新冠感染疫情防控正处于关键时期,国内部分省市区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等动物疫情,不仅对新冠感染疫情防控带来了隐患,同时对畜牧业生产也造成了一定的影响。为进一步做好新冠肺炎及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按照州委、州政府对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切实保障畜牧业生产和公共卫生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县、乡人民政府按照《动物防疫法》第六条和《青海省动防物疫条例》第四条赋予的职责,切实担当起动物防疫政府负总责的义务。统筹规划,严格执行动物疫病防控措施,积极组织辖区动物饲养单位和个人做好动物疫病防控和强制免疫工作,协调相关部门做好疫情联防联控,确保新冠感染疫情响应期间畜牧业生产和公共卫生安全。

    二、各级农牧主管部门指导畜牧业生产和动物防疫工作。一手抓新冠感染疫情防控,一手抓农牧业生产,努力保持生产生活平稳有序,确保蔬菜、肉蛋奶、粮食等居民生活必需品供应,保障动物及其产品、饲料运输车辆通行,支持企业尽早复工,保障市场供给。

    三、严格动物检疫管理。根据《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要求,对动物检疫实行申报制度。动物、动物产品在出售或者调出离开产地前,货主必须向乡镇兽医站提前报检;受理检疫,派检疫人员到场到户实施检疫,必要时结合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对检疫合格的动物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跨省引进的动物必须来自非封锁区或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了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临床检查健康,农业农村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养殖档案相关记录和畜禽标识齐全。并在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下,应当在隔离场或饲养场(养殖小区)内的隔离舍进行隔离观察。

     四、严格屠宰行为管理。严格实行定点屠宰,禁止私屠滥宰;定点屠宰企业必须开展“瘦肉精”和肉产品品质自检工作,禁止定点屠宰企业在未取得驻场官方兽医当日出具《准宰通知单》的情况下屠宰,禁止非工作人员进入屠宰车间。

    五、严格经营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购进、运输、销售来源不明的畜禽或非法捕获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严禁电商、物流、快递等企业或个人违规代购代销、寄递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及动物产品。严禁屠宰、加工、销售病死动物和染疫动物及动物产品,禁止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交易。

    六、严格实行病死畜无害化处理。养殖场(户)、屠宰场和贩运户要严格执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抛弃、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病、死畜禽,若发现病、死禽要及时向县乡(镇)兽医站报告,对病死畜禽不买卖、不贩运、不屠宰、不食用,严格进行无害化处理,做到及时发现、立即报告、规范处置、不留隐患。

    七、严格消毒灭源。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动物防疫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做好免疫、消毒等动物疫病预防工作。应及时对其生产经营场所、贮存运输工具、相关设施设备等进行清扫、清洗和消毒。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应当依照《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不得随意处置。

    八、严格疫情报告。从事动物疫情监测、监管、动物养殖、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现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兽医部门报告。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瞒报、谎报、迟报、漏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同时积极阻止、举报各类非法捕猎、滥杀、食用、出售、贩卖、收购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违法行为,摒弃“野味滋补”的伪健康观念,不食用野生动物。

    九、严格疫情处置。发生动物疫情时,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当地政府部门采取封锁、隔离、扑杀、销毁、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接种等强制性措施,迅速扑灭疫病;不得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

    十、严格舆情监管。各级政府、农牧主管部门要通过多种途径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群众知晓度,广泛宣传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知识,增强广大群众防范意识。要密切关注舆情,严禁散播不实消息或未经主管部门公布的动物疫情信息,对造谣传谣等行为依法依规予以严厉打击。


 海北州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

2020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