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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批转《祁连县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

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16年12月12日    

祁政办2015168

 

祁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批转《祁连县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各单位:

《祁连县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通过,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祁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910

 

 祁连县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海北州环境保护和林业局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北环林〔20154号)和《青海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建立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指导意见(试行)>的函》的精神,有效强化政府环境监管主体责任,创新环境监管体制机制,实现大气、水和土壤等环境质量的改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创新环境监管体制机制为切入点,以“提升监管效能、改善环境质量、保障环境安全”为目标,以解决大气、水、土壤、农村环境监管中存在的盲区死角为重点,形成“各级政府组织实施、环保部门统一协调、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工作格局。

(二)目标任务。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无缝对接、全面覆盖、责任到人”的原则,以县、乡镇政府为责任主体,明确相关部门环境监管职能,健全三级网格的环境监管体系。在全县7个乡(镇)45个行政村和3个社区居委会,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通过体系的建立,实现对各自辖区全方位、全覆盖、无缝隙管理,做到环境监管不留死角、不留盲区、不留隐患。

二、建立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

全县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实行县、乡(镇)二级管理,建立县、乡、村三级网格。县政府主要负责统一组织、指导、监督辖区内各乡镇政府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的建立和运行,督促具有环境监管职能的相关部门落实网格内的环境监管职责。

(一)划分原则。

1、二级网格。在全县行政区域建立二级网格,责任主体为县政府。县长为二级网格第一责任人,主管县长为直接责任人,委托县环境保护和林业局领导牵头实施全县环境保护网格化监管工作。

2、三级网格。在乡(镇)、工业园区建立三级网格,责任主体为乡(镇)政府、经贸局(管委会)。实行本辖区环境质量行政首长负责制,各乡镇人民政府、经贸局一把手为三级网格第一责任人,主管领导和企业为第二责任人,成立环保机构,配备专职环保工作人员,保障办公设施和工作经费。

3、四级网格。以行政村和县城社区居委会为单元,在村委会和县城社区居委会行政区域建立四级网格,责任主体为村委会和县城社区居委会。村(居)委会书记为四级网格内的第一责任人,村(居)委会主任为具体负责人,在三级网格的指导下开展网格化环境保护监管工作。

(三)网格职责。

1、二级网格。制定《祁连县环境保护网格化监管工作实施方案》,划分二级环境保护监管网格,实施划片监管,加强人员配备和资金投入,指导和监督三、四级网格的建立、运行和履职情况;及时查处环境违法行为;按要求公开辖区内污染源相关信息;填报网格化环境监管数据平台相关信息;制定考核细则,负责对下级网格化建设情况的考核;向上级反馈工作情况。

2、三级网格。乡(镇)政府对辖区内环境保护工作负主体责任,制定本辖区环境保护网格化监管办法,统筹乡镇政府各部门力量,牵头解决辖区内各类环境保护信访问题,防止发生群体性事件和越级上访事件;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组织开展整治环境违法行为专项行动,消除环境污染隐患。同时负责将辖区内所有四级区域划片,即按照地理位置将相邻的几个四级网格区域划并为一个片区,将全乡镇所有区域合理划分为几个片区,明确乡镇环保干部分包片区,负责本片区的环境保护工作,指导三级网格的建立和运行,每月组织召开至少一次片区会议,研究解决本片区内环境保护疑难问题,及时制止辖区内生态环境、排污企业、信访案件、污染纠纷、环境安全隐患、违法建设项目、饮用水源地、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等环境违法行为,并调查处理或协助调查处理,向一级网格报告有关情况;填报网格化环境监管数据平台相关信息。

3、四级网格。各行政村(居)委会要协助乡镇环保干部对辖区内的污染源进行摸底排查,细致全面地建立污染源基础数据库。同时配合包村干部对辖区内所有污染源实施严格监管,每月至少进行2次现场检查,做好现场检查记录和检查台账,认真填写环境保护现场检查记录单,并按时上报三级网格环保机构进行汇总;村级环保员要切实负责本辖区环境保护监督责任,发现问题及时向包村(片区)干部汇报。同时负责对辖区内各类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和环境安全隐患等行为进行定期巡查, 及时发现并上报。

(四)网格运行。

1、巡查。网格责任人员和环保监督员要对辖区内生态环境、排污企业、信访案件、污染纠纷、环境安全隐患、违法建设项目、饮用水源地、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等定期进行巡查和监督,及时发现和制止环境违法行为,并向上级网格进行报告。

2、查处。二级网格责任主体或相关部门接到环境违法行为的报告后,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对不属于本级本部门管辖的,要移交移送,并配合相关单位进行调查。受理单位要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查处工作,并将结果反馈移交移送单位。对需多部门进行联合调查的,由二级网格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实施联合执法。

3、反馈。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结果要及时答复相关人员,按要求进行公开,并告知下级网格责任主体。

4、监督。县人大、政协、纪检监察等,对环境监管工作情况进行及时监督;上级网格对下级网格的运行情况进行监督,不断完善和优化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的运行。

5、评价。各级网格每季度对本级网格运行情况进行自评,二、三级网格对下级网格进行评价,研究改进措施,评价结果逐级上报。

(五)网格监督。

1、充分利用县人大法制监督、县政协民主监督的职能,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作用,定期对环保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2、发挥纪检监察部门行政监督作用,保障二、三、四级网格体系的正常运行,对失职渎职的、未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环境监管责任的,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问责。

3、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环保监督员和广大人民群众的作用,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宣传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揭露和批评环境违法行为,促进增强公众环境意识,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三、实施步骤

(一)准备阶段(20159月中旬)。县政府制定并下发《祁连县环境监管体系实施方案》。

(二)体系建立阶段(20159月中旬至10月初)。各乡(镇)政府结合本地实际,及时安排部署建立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工作,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明确工作人员和任务要求,建立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并建档造册。

(三)全面实施阶段(自201510月起)。全县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正式运行。各乡镇严格按照网格化监管体系的工作流程和工作任务,认真履行环境监管职责,确保辖区环境安全,并在每季度月末10日内,上报本季度工作情况,每年615日和次年110日前,分别报送半年和全年工作总结。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领导。县政府负责组织推进全县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工作。各乡镇要积极推进,确保各项工作的落实。各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环境监管责任,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联动,密切配合,形成环境监管的强大合力。

1、县环境保护和林业局负责组织辖区内“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的建立和运行;制定实施方案,明确相关部门环境监管工作职责;组织有关部门联合执法,解决突出环境问题;及时向县政府汇报环保部门人员、机构、资金保障、执法装备、办公用房、现场执法等方面的政策和财力保障情况;组织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对严重违法排污的企业实施停、限产决定,并责成有关部门采取相应措施落实到位。

2、各乡(镇)政府负责辖区内“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的建立和运行,履行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组织开展对辖区内排污企业、生态环境、信访案件、污染纠纷、环境安全隐患、违法建设项目、饮用水源地、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等监管工作,监督辖区内企业对被污染的环境进行整治修复。

3、县环保局配合县、乡政府开展“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工作;对三、四级网格的建立及日常工作进行督导;指导和组织排污企业进行排污申报;依法对辖区内的污染源进行监督检查,加强环境治理;强化环境污染事故、环境违法案件和环境信访问题的调查、核实、报告和处理。

4、乡镇环保机构或挂靠机构,接受上级环保部门的业务指导,配合调查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环境污染纠纷和各类环境污染问题,制定辖区内环境监管计划,全面排查和参与环境信访事项的调查,协助政府开展环境污染隐患排查工作,对企业应急管理工作进行现场检查,严防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建立健全环境监管档案,对所有污染源和处理的环境问题文件组卷归档;定期向乡镇级政府和上级环保机构报告辖区内环境监管情况,重要情况随时报告。

5、 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将环境保护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在审批和核准项目单位报送的项目可研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时,对未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环境保护部门审批意见的,依法不予审批或核准;属于备案项目的,在项目备案后应告知项目业主向环境保护部门报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6、县公安局负责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移动污染源的监督管理,严把违法运输车辆上路关;严格机动车检验,对未取得机动车尾气排放合格标志的车辆不予年检;严格车辆报废制度,对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车辆按规定予以强制报废;负责做好环境污染事故和环境信访事件的维稳工作,配合环保部门加大执法力度,依法查处环境污染事故、违法行为等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

7、县经济贸易和商务局负责全面清理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的建设项目,并采取移交移送等措施,配合相关部门进行淘汰;按照国家产业政策,指导督促工业企业落实环境保护相关制度,推动企业达标排放;组织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积极推进清洁生产和发展循环经济,指导和督促企业开展技术改造和污染治理。

8、县住建局负责做好露天烧烤、垃圾焚烧、禁煤、非法养殖畜禽、社会生活噪声、施工工地噪声及扬尘污染等具体管理工作;大力推进城市绿化;负责监督检查渣土运输车辆密闭运输;查处建筑工地噪声扰民,以及城区内焚烧树叶、杂草、废品、垃圾现象;推行道路机械化清扫,实施道路保洁低尘作业方式;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9、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总体规划过程中,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加强对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保护,在维护生态平衡的前提下,依法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按要求进行地下水监测工作;对矿山环境的治理恢复实施监督管理,落实矿山生态恢复保证金制度;负责查处无证开采及达不到最小开采规模的矿山,提请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关闭;负责开山采石粉尘污染管理工作;严把建设项目征、用地审批关,凡未经环保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征、用地手续。
  10
、县交通局负责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组织交通专项规划、交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负责监督落实高速公路两侧声障屏或其他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建设;负责与水源保护区相邻事故多发公路路段防撞、污水收集等防护措施的监督落实;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防治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负责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和一般公路两侧的秸秆、树叶和垃圾的禁烧工作;加强公路等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防止废水、废气和噪声污染;加强道路运输管理,杜绝扬尘污染。
  11
、县科技农牧扶贫开发局负责依法加强农村面源污染治理,推广使用长效缓释化肥,提高化肥利用率,引导农民选用高效低毒低残留的农药,有效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大力推广秸秆还田、青贮等综合利用技术,加强宣传,严禁焚烧秸秆。

12、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严把工商登记许可关。全面清理违法存在的有工商营业手续的企业,并吊销其工商营业执照;对因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被政府部门责令停业、关闭的各类违法主体,依法注销登记手续,对拒不办理的,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对无证经营的违法排污企业,移交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13、 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依法查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建立并完善部门联动机制,应移交移送相关部门的及时办理移交移送手续,严防生产安全事故及其次生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

14、县水利局负责加强对水资源的统一规划和管理,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涵养水源。在维护生态平衡的前提下,依法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节约用水,防治水土流失;按要求对水功能区的水质进行监测;负责水利工程建设和水资源调度的污染防治工作,监督管理水利工程内的排污口设置,参与流域水资源及其污染防治的规划工作;负责湖库型、河流型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网箱养鱼等影响饮用水源水质项目的监督管理,以及湖库型、河流型饮用水源保护区上游污染隐患的预警预测,严防饮用水源地发生污染事件;协助环保部门加强对河道排污口及饮用水源保护区违规排污口的监督管理;严禁对违法企业擅自供水。负责县内建筑施工场地的监管,施工现场采取围挡、场地硬化、料堆遮盖措施、建筑物拆除采取隔离洒水,渣土运输车辆密闭、进出施工现场进行冲洗。

15、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城区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学校、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及内部餐厅全部使用清洁能源,并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

16、县金融部门要依据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和环保部门通报情况,严格贷款审批、发放和监督管理,对未通过环评审批或者环保设施验收的项目,不予办理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在向企业或个人发放贷款时,应查询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并将企业环保守法情况作为审批贷款的必备条件之一;对被环保及有关部门处罚的企业,一律不得发放贷款。

17、县监察局负责对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督导监察,依法依规查处环境保护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会同环保部门对上级和本级政府部署的重大环保工作进行督查。

18、县财政局要将网格运行年度各项费用、数字网格化建立、聘请社会监督员、环保信息员的经费列入年度预算,并逐年加大资金投入,保障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的建立和正常运行,提升环境监管能力和水平。
  19
、县人事(编制)部门要完善环境保护机构建设,充实环境监察执法人员,拟定设立乡(镇)级环保机构人员、编制等的意见。

20、其它相关部门要在县政府领导下,结合实际,按照本部门职责,认真落实环境监管责任。

21、县电力部门要全面清理违法建设、违法生产企业的供电情况,禁止对这类企业违规供电,对取缔和关停的企业采取有效措施,使其丧失生产能力;负责执行可再生能源上网电价、差别电价等节能减排电价政策;负责执行政府有关部门做出的对淘汰、关停企业和环境违法企业依法采取停、限电措施的决定;对违规向违法企业供电的人员,要追究相关部门和责任人责任;负责督促输变电企业落实输变电工程电磁辐射污染防治措施。

22、村(居)委会要宣传环保法律、法规,维护群众合法环境权益;聘请环保信息员,对网格内污染源进行定期巡查,发现违法排污问题及时制止、上报;负责调解辖区内环境污染纠纷,减少环境信访数量;负责辖区内秸秆禁烧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等工作,发现辖区内发生污染及出现新的污染源,要及时报告上级政府和环保部门;及时向政府和环保部门反映群众对环境质量的需求,以及对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二)提升能力。县财政局要将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保证日常工作的正常开展;县环保局要积极延伸环境监管触角,在乡镇建立专职环保机构,衔接落实人员编制、经费等。进一步加强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按照《全国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标准》,充实执法力量,增加执法投入;强化“智慧环保”建设,逐步建立“数字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加快建立“网格化”环境监管信息平台,形成要素齐全、数据完备、信息共享的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信息数据库。同时,推进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全部实施污染源自动监控,并推进视频监控,有效提升环境监管效能。
  (三)严格奖惩。各乡(镇)政府要积极推进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建设,严格落实地方政府对辖区内环境质量负责的要求;相关部门要强化环境监管责任。县政府将此项工作纳入环境治理攻坚考核,将对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建设措施有力,成效显著,履行环保职能到位,辖区内环境质量得到明显改善的乡镇政府或相关部门给予通报奖励,奖励资金由各级财政部门列支;对未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的将给予通报批评,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环境保护职责的行为,将严格进行问责;对涉嫌犯罪的,将依据“两高”《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5号),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