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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社厅:解答离岗创业四大热点问题
来源:    时间:2018年04月25日    

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方式有哪些、离岗创业保留哪些基本待遇?日前,我省出台《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针对社会关注的专业人员离岗创业的热点问题,记者连线了省人社厅。

我省创新创业有哪些方式和要求?

根据国家规定,我省《实施意见》适用的创新创业活动突出围绕创新这一主题,涉及的创业也是与创新有关的创业。事业单位专技人员创新创业的主要方式,一般为挂职、参与项目合作、兼职、在职创办企业、离岗创业、设置创新型岗位、设置流动岗位7种主要形式。

对挂职、参与项目合作、兼职、在职创办企业、离岗创业明确了相关要求,即:采取挂职、参与项目合作、兼职等方式的,所到企业应与事业单位业务领域相近;在职创办企业的,创业项目须与本人在事业单位所从事专业相关;离岗创业的,须带着科研项目和成果创办科技型企业或者到企业开展创新工作。通过这些规定,既支持和鼓励符合条件的专技人员积极参与创新创业,又避免一哄而起、“一窝蜂”式的离岗潮,对事业单位正常开展工作造成影响。

事业单位专技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有哪些政策措施?

事业单位结合与本单位业务领域相近企业的实际需求,合作建立科技创新及转化平台或机制,选派符合条件的专技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有助于实现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协同创新,强化对企业技术创新的源头支持。

事业单位专技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期间,与原单位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审、项目申报、岗位竞聘、培训、考核、奖励等方面权利。事业单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业绩突出人员在岗位竞聘时予以倾斜。事业单位应当与专技人员变更聘用合同,约定岗位职责和考核、工资待遇等管理办法;与专技人员、企业约定工作期限、报酬、奖励等权利义务,以及权益分配等内容。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期满,所从事工作确未结束的,三方协商一致可以延长工作期限;专技人员与企业协商一致,自愿流动到企业工作的,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与其解除聘用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

鼓励事业单位专技人员离岗创新创业,有哪些具体政策措施?

事业单位专技人员带着科研项目和成果离岗创办科技型企业或者离岗到企业开展创新工作(简称离岗创业),有助于科技创新成果快速实现产业化,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实施意见》明确,离岗创业人员的待遇主要包括:一是离岗创业期间保留基本待遇。二是离岗创业期间,依法继续在原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创业企业或所工作企业应当依法为离岗创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用,非因工死亡的执行人事关系所在事业单位抚恤金和丧葬费规定。三是离岗创业期间继续执行原单位职称评审、培训、考核、奖励等管理制度。离岗创业取得的业绩、成果等,可以作为其职称评审的重要依据;创业业绩突出,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档次的,不占原单位考核优秀比例。四是事业单位应当与离岗创业人员订立离岗协议,约定离岗事项、离岗期限、基本待遇、保密、成果归属等内容,同时相应变更聘用合同;与离岗创业人员、相关企业订立协议,明确收益分配等内容。五是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离岗创业人员离岗创业期间,本人提出与原单位解除聘用合同的,原单位应当依法解除聘用合同;本人提出提前返回的,可以提前返回原单位。离岗创业人员返回的,如无相应岗位空缺,可暂时突破岗位总量聘用,并逐步消化。

专技人员离岗创新创业,保留了哪些基本待遇?

国家和我省已经印发的相关文件中规定:“符合条件的专技人员可保留基本待遇离岗创业”。为利于操作、避免纠纷,本《实施意见》进一步明确了“保留基本待遇”的具体内容:继续发给离岗创业人员本人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和冬季取暖补助费,并明确其他津贴补贴和奖金停止发放。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缴费基数依据离岗创业前的工资和相关政策规定核定,其中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承担,单位缴费部分由原单位承担等规定。很明显,此次的离岗创业与以往的“停薪留职”有明显的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