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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连县创建国家级绿色低碳生态示范区实施方案
来源:    时间:2015年07月30日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以国内先进城区低碳生态建设为标杆,以构建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为目标,围绕建设幸福祁连、低碳祁连,探索具有祁连特色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新模式,全面创建绿色低碳生态示范区,实现祁连城镇容貌更加整洁、生态环境更加优美、投资环境更加优越、城镇更加和谐文明。

  二、实施原则

  (一)以“县委领导、政府组织、人大政协参与,部门协调联动”为方针,以“条块结合、以块为主,上下联动、政企互动,突出重点、整体推进”为原则,充分发挥政府引导和表率作用,通过规划指导、政策推动、宣传教育等措施,引导产业低碳发展,鼓励企业节能减排,发动民众广泛参与,营造建设绿色低碳生态城区建设的浓厚氛围,在全社会形成绿色生产和低碳生活的生态和谐环境。

  (二)以低碳理念引领经济发展方式、生活消费理念转变,发挥技术创新对低碳发展的驱动作用,在不断提高辖区居民生活质量的前提下,实现有助于减少碳排放的城区建设模式和经济社会发展方式。

  (三)以产业转型升级为抓手,以重点项目为示范,推动产业低碳化发展,采用适宜技术,节约成本,有计划、有步骤地启动和建设一批代表性强、特色鲜明具有重大示范作用的低碳生态工程,为全县推广应用低碳生态项目发挥重要带动作用。

  三、主要目标

  按照海北州建设低碳生态示范州的工作部署和要求,结合祁连县“十二五”总体规划,把低碳发展、绿色生态的理念与祁连的经济社会建设紧密联系起来,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分步推进、明晰责任、强化监督,确保低碳生态示范区创建工作取得实效。大力实施城镇环境综合整治,全面提升城镇环境质量,优化城镇功能布局,建设天蓝、地绿、水清的“美丽祁连”、“幸福祁连”。力争2020年总体达到国家级绿色低碳示范区考核要求,各项工作走在全国同类城镇前列。

  四、主要任务和实施方法

  创建绿色低碳生态示范区是一项涉及经济社会建设方方面面的系统性工程,必须要以国际化低碳规划理念指导城区发展布局,要以大力推动转型升级引导产业结构优化调整,以积极推进清洁能源多元化供应实现能源结构优化,以全面建设绿色交通系统推动低碳出行方式形成,以精心打造绿色建筑精品引领绿色建筑时尚,以进一步加强和保护生态环境治理争当固碳先锋城区,以深入普及环保观念营造低碳人文氛围,以探索体制机制创新保障低碳城区建设,通过改善城区环境空气质量、开展水环境综合整治、推进污水处理系统建设、完善生活垃圾处理系统建设、强化机动车环保检测、改善市容环境卫生、加强环境保护能力建设、提高公众环保满意率等八各方面,加快建设低碳工程,全方位打造高质量、高品质的低碳生态示范区。

  (一)改善城区环境空气质量

  1、重点区域大气污染治理。加强大气污染控制,实施区域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联防联控;积极推进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的高污染燃料设施改用清洁能源。(县环境保护和林业局)

  2、重点行业大气污染防治。加快电厂等重点企业脱硫脱硝、除尘设施建设,重点污染源安装在线监控装置;加大电力、石棉、水泥等行业落后生产工艺和落后产能的淘汰力度,对污染物超标或者超总量指标排放企业实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县经济和商务局、环境保护和林业局)

  3、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实施国家机动车国Ⅳ排放标准,禁止不符合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的车辆销售和注册登记;严格查处冒黑烟车辆(尾气超标),强化和落实“黄标车”限行措施,适时扩大“黄标车”限行区域;鼓励“黄标车”提前以旧换新,推进低速载货车淘汰;推行新能源或者清洁能源车;加快城镇快速放射路的建设,完善城镇路网规划,减轻主城区道路交通污染负荷;推进轨道交通建设,完善公共交通体系,倡导绿色出行,扩大自行车专用道范围和自行车免费租赁规模。(县环境保护和林业局、交警大队)

  4、扬尘污染控制。制定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规范道路清洗作业,科学安排道路清洗时间和方式;加强施工场地扬尘污染控制,督促工地建设围挡,洒水降尘;联合执法,实现渣土管理规范化、常态化;实施混凝土搅拌站综合整治,规范砂石料运输管理,遏制砂石料漏撒污染;加强道路绿化,对裸露花坛、行道树的树穴予以软覆盖,实施绿化降尘;加强土地储备用地和社会闲置土地的扬尘污染管理。(县环境保护和林业局、城建局)

  5、餐饮油烟污染整治。制定饮食服务企业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推进餐饮油烟治理达标街创建,综合整治餐饮油烟扰民点;严格审批餐饮项目,居民楼内或者楼下禁止新建餐饮店,加强油烟净化设施达标验收;城区全面取缔炭烧烤,规范早点摊群,取缔小散乱的摊点排档。(县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工商局)

  6、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污染调查,摸清污染现状,加强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实施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污染专项整治,现有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加装油气回收装置,新建加油站、储油库必须配套建设油气回收装置。(县经济和商务局、环境保护和林业局、交警大队)

  (二)开展水环境综合整治

  1、科学划定水体保护范围和目标。完成现有河流的生态保护范围划定,并勘界立标;结合水体功能及水质现状,完成水环境功能区划修订,科学界定各水体水环境功能及保护目标;完成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测距工作,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实施饮用水源地环境隐患综合整治。(县水务局)

  2、河流综合整治工程。对黑河、八宝河等河流开展综合治理。(县水务局)

  3、加强水体生态修复和保护。对废水污染严重企业实施关停、整改或者搬迁;清拆河流沿岸无污染收集处理设施的种植养殖;以水域保护区为基准,引入水生生态植被,重建河岸的生态坡岸。(县经济和商务局、水务局)

  4、加强优质水域的保护。落实生态保护优先政策,制订优质水域的生态保护规划;加强生态湿地保护、植被保护,控制生态旅游开发强度。(县水务局、环境保护和林业局)

  (三)推进污水处理系统建设

  1、主城区污水处理系统建设。实施主城区污水全收集全处理工程,形成完整的污水收集骨干管网体系。(县发展和改革局、城建局)

  2、污泥处理设施建设。升级改造污水处理厂污泥脱水设施,降低污泥含水率。(县发展和改革局、城建局)

  (四)完善生活垃圾处理系统建设

  1、推进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全面完成“五焚烧、两填埋、一综合”建设。(县城建局、环境保护和林业局)

  2、完善生活垃圾收运系统建设。优化主城区生活垃圾收运系统,建立健全餐厨垃圾收运体系。(县城建局)

  3、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建立与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相配套的垃圾收运和回收利用系统;制订《生活垃圾分类基础设施建设规划》,按照要求改造或者增设垃圾分类回收设施;研究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减量化的激励政策和税费政策,减少垃圾源头产生量。(县城建局)

  4、强化垃圾渗滤液处理。加强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监督管理,确保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县城建局)

  5、推进垃圾填埋场生态修复。(县环境保护和林业局)

  (五)强化机动车环保检测

  促进环保检验线社会化建设。完成机动车环保检验社会化站点建设,全面提升环保检验能力;加强机动车环保检验线运营管理,建立长效工作机制,保障环保检验线正常运营。(县环境保护和林业局、交通局、交警大队)

  (六)改善市容环境卫生

  1、强化市容市貌整治。加快“城中村”改造步伐,强化部、老旧城区、背街小巷环境脏乱整治;开展违法占道整治,停止审批新的占道亭棚;引导夜市排档、烧烤摊点等占道经营者退路入室;整治广告招牌,拆除违规、超期、低档以及设置不规范的户外广告,全面清除楼体墙面小广告;开展主次干道、背街小巷门面招牌整治,实现一店一牌、规范协调。(县城建局、工商局)

  2、强化沿街立面整治,拆除楼顶违法建设;禁止沿街违规开设门店,加强沿街门店违法扩、改建的监管;严禁建筑物内底层地面非法下挖,查处违规装饰装修行为,强化房屋安全管理。(县城建局、工商局)

  3、加强农村环境综合治理。继续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推进农村连片综合整治,重点解决农村面源污染和畜禽养殖污染问题。加快农村改水改厕进程,妥善处理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逐步推进乡镇(街道)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县发展和改革局、城建局、环境保护和林业局)

  (七)加强环境保护能力建设

  1、加强环境保护标准化建设,落实机构人员编制。按照环境监察、监测、宣传、信息、应急等标准化建设标准,设置相应机构,配备相应人员和设施设备,满足考核要求;按照环保能力建设规划,保障环保能力建设资金投入,逐步更新环境监察、监测、宣传、信息、应急等机构设施设备。积极争取国家、省、州政策支持。(县发展和改革局、环境保护和林业局)

  2、加强环境保护队伍建设,积极引进环保相关专业优秀人才。强化全员培训,严格落实岗位培训、岗位轮训、挂职锻炼等培训制度。加强典型引导,组织群众性岗位练兵,开展岗位“技术能手”、“技术标兵”评选活动,增强干部职工的事业心和创新精神。(县环境保护和林业局)

  3、完善环境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完善环境应急预案,加强环境应急处置演练,完善环境执法联动机制。增强科学应对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能力,加强应急物资储备,建立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基地。(县环境保护和林业局)

  (八)提高公众环保满意率

  1、强化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充分利用网络、电视、报刊等媒体及时对环保工作进行动态宣传报道,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对环保工作的认知率;编印环保宣传手册、宣传卡,进一步提高公众环境保护意识;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投诉举报制度的宣传和贯彻力度,抓好正反两方面典型案件的报道,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和警示教育作用。(县环境保护和林业局)

  2、推动环境信息公开。对重大环境政策的制定、重要环境问题的决策、重大规划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费征收核定实行公示制度;依法公开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城市饮用水源地水质状况、环境状况等信息,保障群众环境知情权。(县环境保护和林业局)

  3、健全环境信访制度。加强环境信访队伍建设,完善投诉接诉、办理、回访机制,着力解决影响群众生产生活的突出环境问题,努力提升公众对环保工作的满意率。(县环境保护和林业局)

  四、实施步骤

  (一)准备阶段(2014年1月—2014年4月)。编制规划,并提请评审。制订创建工作方案和年度实施方案。对创建目标进行逐条细化,将目标任务层层分解。召开创建动员大会,进行总体部署,动员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创建工作,形成良好的创建氛围。

  (二)实施阶段(2014年4月—2015年12月)。按照创建标准,全面推进创建工作,落实各项工作任务。根据我县创建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治理,切实抓好城区环境空气质量改善、水环境综合整治、污水处理系统建设、生活垃圾处理系统建设、机动车环保检测、市容环境卫生整治、环境保护能力建设以及提高公众环保满意率等重点工作,克难攻坚,逐项达标。

  (三)省级验收阶段(2016年1月—2016年5月)。对照评分细则,进行自查。对尚未达标的指标制定改进措施,集中力量进行整改。邀请国家、省专家来我县进行现场指导,根据专家意见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做好申报材料整理、汇总和编制工作,按程序提交验收申请。全方位接受评估组的暗访、技术评估、综合评审、社会公示等考核验收。

  (四)国家评审阶段(2016年5月—2016年12月)。做好资料整理归档,对照考核指标要求,查找存在的问题。巩固省级评估成果,深入开展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镇整改工作,对未达标的指标进行专项整改。做好申报材料整理、汇总和编制工作,按程序提交验收申请。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统筹协调,提供组织保障。成立由县政府常务副县长为组长的县创建国家级绿色低碳生态示范区工作领导小组,县直部门、省州驻县各单位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发改局,负责统筹协调低碳生态示范区建设,负责制定每年全县低碳生态示范区创建工作方案及年终考核工作,定期对创建工作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部署,协调各级各部门行动,指导、推动和监督检查创建工作以及示范试点工作。各相关部门要将低碳生态示范区创建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成立相应工作机构,指定相关负责人员,每年根据创建目标制定本单位年度工作方案,推进各项任务全面落实。(牵头单位:县发改局、政府办)

  (二)推进八大工程,提供资金保障。强力推进改善城区环境空气质量、开展水环境综合整治、推进污水处理系统建设、完善生活垃圾处理系统建设、强化机动车环保检测、改善市容环境卫生、加强环境保护能力建设、提高公众环保满意率等八大重点工程,把“低碳生态示范区建设重点项目”作为“十二五”县政府投资的重点领域,在年度政府投资中优先安排低碳生态示范区建设项目。在产业发展资金中制定“低碳经济”资助计划,加大对低碳产业的扶持力度。积极引导企业和社会资金流向低碳建设项目,努力争取国家、省、州对低碳经济和生态环境建设的专项资金支持。(牵头单位:县发改局、县经商局、县财政局)

  (三)培育人才队伍,提供智力保障。强化低碳领域人才培训服务体系建设,着力培养低碳经济领域各类人才,通过讲座、短期培训等多种方式,提高企业家,特别是中小企业管理者、经营者的低碳意识和能耗管理水平,帮助企业走低碳发展之路。加强人才引进政策宣传,完善人才引进服务措施,积极支持企业引入低碳建设领域的高科技人才。加强与国内低碳领域先进地区、先进单位、研究机构在清洁发展机制中的合作,适时引进和应用先进适用低碳技术。(牵头单位:县经商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四)建立咨询机制,提供服务保障。建立低碳领域信息咨询服务平台,为政府和社会提供低碳经济技术咨询服务,向社会发布有关低碳经济技术、管理和政策等方面信息,同时对创建低碳生态示范区的规划、设计、建设、运行中的全局性、方向性、技术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实现建设过程的持续改进,定期对建设项目和示范工程进行评审考核。(牵头单位:县发改局)

  (五)强化考核监督,提供实施保障。通过建立和完善相关考评体系,强化监督检查力度,促进低碳工作落实到位。探索碳排放相关指标核算方法,构建低碳生态示范区指标体系,完善能源消费和碳减排统计数据库。健全低碳化政策目标与评价指标体系,实行责任制和问责制,加大正向激励的力度,调动各部门和企业的积极性。将节能减排和低碳经济指标完成情况纳入相关部门的目标管理体系和干部考核体系,做到公开透明,提高群众对领导干部考核评判的参与度。强化监督检查,加强人大法律监督、政协民主监督,充分发挥新闻舆论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促进低碳生态区创建工作落实到位。(牵头单位:政府办、县委宣传部、县人大、县政协、县统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