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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农牧区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20年03月18日    

祁连县农牧区水利工程供水价格

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祁连县农牧区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形成机制,规范我县农牧区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节约用水,维护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和用水户的合法权益,推动水利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青海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及《青海省农牧区饮水安全工程管理责任体系实施方案》,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农牧区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牧区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是指供水管理单位通过栏、蓄、引、提等水利工程设施提供给用户的天然水价格。

第四条 全县农牧区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由供水生产成本、费用和税金构成。

供水生产成本是指正常供水生产过程中发生的直接工资、直接材料费以及其它直接支出产生修理费、水资源费等制造费用。

税金是指供水经营者按国家税法规定应该缴纳,并可计入水价的税金。

第五条 祁连县农牧区水利工程供水价格采取统一政策、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政府鼓励发展的民办民营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二章  水价核定原则及办法

第六条 祁连县农牧区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制定,并根据供水成本、费用及市场供求的变化情况适时调整。

第七条 各供水区域供水价格统一核定。

供水区域划分:以乡(镇)为单位划分。

第八条 根据我县实际情况,农牧区水利工程供水实行统一定价。农牧区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按供水对象分为农牧业用水价格和非农牧业用水价格。农牧业用水是指由水利工程直接供应的粮食作物、经济作物用水和灌溉天然草场、人工饲草料基地等;非农牧业用水是指由水利工程直接供应的人畜安全饮用水和其他用水。

第三章  水价制度

第九条 农牧区水利工程供水实行不计量水价和计量水价两种水价,两种都按补偿供水产生的直接工资、管理费用、修理费等原则核定。

第十条 农牧区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由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农牧水利和科技局提出方案,报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尽量不低于运行成本水价。

第十一条 农牧区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列入价格听证目录的,在制定或调整价格时应实行价格听证,充分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制定或调整农牧区用水价格实行价格听证。

第四章  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供水单位申请制定和调整供水价格时,应如实向县发展和改革局提供供水生产经营及成本情况,并出具有关账簿、文件以及其它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祁连县农牧区水利工程供水有计量设施的实行计量收费、人民币结算。无计量设施的按照《祁连县农牧区饮水工程水费收缴工作方案》征收。

第十四条  水利工程供水应实行价格公示制度。供水管理单位和用水户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水价政策,不得擅自变更水价。

水费由供水管理单位或其委托的单位、个人计收,其他单位或个人无权收取水费,收取水费必须开具行政性往来收据。非国家所有农牧区集中式饮水安全工程,由投资主体与用水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水价政策,实行政府指导价,并开具收据。

第十五条 用水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交付水费。用水户在合理期限内经催告仍不交付水费的,供水管理单位可以按照《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青海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及《青海省农牧区饮水安全工程管理责任体系实施方案》中止供水。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在水价外加收任何名目的费用或减免水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平调和挪用水费。

第十七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各主管部门应当对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价格法规、政策的单位和个人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进行查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祁连县农牧区水利工程水费是供水管理单位从事供水生产取得的管理收入,其使用和管理,按省州县有关财务会计制度执行。

第十九条  如本办法与《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青海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中的内容相抵触的,以上述两个办法内容为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祁连县农牧水利和科技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