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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农牧区饮水工程水费收缴办法》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20年03月18日    

祁连县农牧区饮水工程水费收缴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农牧区饮水工程水费收缴工作,推动农牧业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青海省农牧区饮水安全管理办法》和《海北藏族自治州农牧区水利工程水费征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水费收缴范围

农牧区饮水工程水费收缴范围是全县内各乡(镇)。农牧区饮水工程水费由县农牧水利和科技局委托各乡(镇)人民政府统一收缴。

二、水费价格

根据《海北藏族自治州农牧区水利工程水费征收管理办法》核定的价格为主。分别为:

(一)供水工程入户,并安装水表的,按用量计收水费,即每立方米水费按0.6元标准计收。

(二)供水工程入户,但无水表计量的,按人口和牲畜分别计收,即每人每年10元标准计收;每只羊每年按2元标准计收,大牲畜每头每年按8元标准计收。

(三)集中供水工程,每人每年按6元标准计收;每只羊按2元标准计收,大牲畜每头每年按8元标准计收。

三、水费收缴任务

由县农牧水利和科技局、县财政局根据各乡(镇)受益人口及受益牲畜的实际,核定各乡(镇)人民政府应缴的农牧区饮水工程水费,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发文下达每年度的农牧区饮水工程水费收缴任务。

四、水费收缴办法

(一)国家所有的农牧区集中式饮水安全工程供水水费由工程管护主体或其委托的乡(镇)、村级管理人员收缴。工程存在多级管护主体,水费收缴和使用范围由相关各管护主体根据管护工程类型、内容等协商确定。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必须于每年12月15日前,将农牧区饮水工程收缴水费按照“收支两条线”要求上交县财政局水费收缴专户。

(三)用水户应当按时足额交纳水费,逾期不缴纳水费,经催告用水户在六十日内仍未交纳水费和违约金,工程管护主体可按照《青海省农村牧区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中止供水。被中止供水的用水户交清拖欠的水费后,工程管护主体应当在2-5个工作日内恢复供水。

五、水费使用管理

(一)为确保乡(镇)、村(社)两级水利设施的安全运行,保障农牧民生产生活用水,县财政局按农牧区饮水工程水费入库总额的100%拨至县水利管理站,作为水利设施维修专款,用于全县农牧区饮水工程进水口、管道等水利设施的维修养护。

(二)各农牧区饮水工程水费收缴单位必须要重视水费收缴工作,切实做好宣传动员,采取多渠道、多形式加强收缴工作,做到依法行政,依法收费。

(三)各农牧区饮水工程水费收缴单位要充分调动村(牧)委会和农牧民用水户协会的力量参与水费收缴工作,确保按时完成县政府下达的收缴任务。

(四)各水费收缴单位在收取农牧区饮水工程水费过程中要严禁搭车收费、任意加价,严禁骗取、截留、挤占、挪用农牧区饮水工程水费。发现有违纪违规行为,将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及法律责任。

(五)农牧区饮水工程水费返还用于水利设施维修养护的专款,其安排使用必须实行公示制度,且接受各部门监督审计。

(六)工程管护主体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审计监督、用水户和社会监督。

本办法由县农牧水利和科技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