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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北州统筹整合使用项目资金支持乡村振兴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    时间:2023年03月08日    

《海北州统筹整合使用项目资金支持乡村振兴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起草目的、背景及依据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的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州委、州政府总体安排,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依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青政办〔2016〕123号)《青海省财政厅等12个部门关于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通知》(青财农字〔2021〕1790号)《青海省财政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青海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青财农字〔2021〕821号),在前期调研和深入分析的基础上,我局起草拟定了《海北州统筹整合使用项目资金支持乡村振兴管理办法》(初稿)。初稿完成后,及时征求了各相关单位的意见建议,根据收集整理反馈意见和建议,对《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了《海北州统筹整合使用项目资金支持乡村振兴管理办法》(送审稿)(以下简称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六章、二十四条。

第一章 总则(第1-3条)。阐述《办法》制定的目的意义,适用条件和办法制定的主要原则。即:发挥资金聚集效应,科学决策、规范程序、全面落实资金安全规范,确保整合资金精确使用。

第二章 资金支持范围(第4条)。确定了统筹整合项目资金支持范围,保障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需求。

第三章 整合范围(第5条)。统筹整合项目资金范围包括援建资金、财政涉农资金、社会帮扶资金、草原生态及政府性融资贷款等。

第四章 资金拨付(第6-9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各级财政部门对整合资金按时效下达资金,并以项目进度进行资金拨付。

第五章 资金管理与监管(第10-19条)。各县人民政府、监管部门、实施部门加强整合项目资金管理,按项目流程加大监督,确保资金使用精准,提高资金使用效应。

第六章 附则(第20-21条)。各县制定实施细则、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三、整合后产生的效益

为了使整合项目资金具有科学性、规范性、长远性和可操作性,进一步优化资金使用结构,突出资金支持重点,确保项目科学立项,创新资金使用方式,强化资金项目管理,切实提升资金使用效益,最大限度发挥项目资金对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积极推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