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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连县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八宝镇石棉路片区国有(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决定
来源:    时间:2021年04月28日    

 

祁政〔2021〕38号

 

祁连县人民政府

关于征收八宝镇石棉路片区国有(集体)

土地上房屋的决定

 

八宝镇人民政府:

为全方位打造“天境祁连”旅游品牌,提升城市品位,优化人居环境,建设“宜居、宜业、宜游”的高原旅游名县。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对八宝镇石棉路国有(集体)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

一、征收范围

石棉路(1户)

二、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县房屋征收办公室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房屋征收。

办公地址:县房屋征收办公室(“七一”路福康小区正门北侧)

三、房屋征收期限

八宝镇石棉路房屋征收公示期为2021年4月28日至5月4日,签约搬迁期限为2021年5月5日至5月25日。

四、自发布房屋征收告知书之日起,征收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行为

1.新建、改建和扩建房屋及其附属物;

2.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3.办理户口的迁入、分户(因本县居民应征入伍、服刑及劳动教养注销征收范围内户口和因结婚、出生等原因确需入户、分户的除外);

4.房屋抵押登记;

5.建立新的房屋租赁关系;

6.企业工商登记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登记;

7.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五、被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入要积极配合,在征收实施期限内与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腾空房屋,完成搬迁,共同做好该项目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工作。

六、房屋征收补偿标准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执行。

七、如被征收入对本征收决定不服的,可在本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祁连县人民政府

2021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