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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2023年祁连县农业保险实施方案》和《2023年祁连县藏羊牦牛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23年08月17日    

祁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2023年祁连县农业保险实施方案》

和《2023年祁连县藏羊牦牛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各单位:

县农牧水利科技和乡村振兴局制定的《2023年祁连县农业保险实施方案》和《2023年祁连县藏羊牦牛保险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2023年祁连县农业保险实施方案

2.2023年祁连县藏羊牦牛保险实施方案

3.2023年祁连县藏羊牦牛保险保费计划表(汇总)

4.2023年祁连县农牧业保险保费计划表

5.青海省政策性农业保险保额费率表

6.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公

司藏区藏羊、牦牛养殖保险条款

 

 

 

 

祁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7月24日

 

 

 

 2023年祁连县农业保险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1号文件精神及《省农业农村厅 省财政厅 青海银保监局关于2023年青海省农业保险和藏区藏羊牦牛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青农财〔2023〕118号)要求,着力推进政策性农牧业保险扩面、增品、提标,创新推广特色保险品种和范围,支持农牧民发展高原特色产业,促进农牧业稳定发展,努力推进农牧业保险市场化经营进程,稳步提高农牧业生产风险保障水平,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思路

农牧业保险工作坚持从我县农牧业生产风险保障需求和财政负担能力的实际出发,按照“低保障、广覆盖、易操作”、“确保续保、逐步扩面”和建立农牧业保险竞争机制的思路稳步推进。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引导。通过财政补贴保费和配套政策支持等手段,引导和鼓励种养大户、家庭农牧场、农牧民合作社、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及农牧户和保险经办机构参加农牧业保险,提高对农牧业生产风险管控能力。

(二)市场运作。农牧业保险业务采取市场化经营方式,逐步完善适度竞争机制,择优选择保险经办机构,经营农牧业保险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保险经办机构要重视经营风险,建立风险预警管控机制,防范化解经营风险。

(三)自主自愿。种养大户、家庭农牧场、农牧民合作社、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普通农牧户和保险经办机构各方参与均坚持自主自愿原则进行参保及受理。

(四)协同推进。农牧、财政、气象等相关部门协同推进农牧业保险工作,配合保险经办机构做好方案制定、承保、查勘、定损、理赔、减灾防损以及督促检查等各项工作。

三、保费补贴政策

(一)种植业保险

1.补贴品种

种植业补贴品种为小麦、油料作、青稞、马铃薯、温棚5个品种。

2.保费补贴区域

传统品种按照“确保续保、持续扩面”的原则,优先承保往年已开展地区承保品种和承保规模,稳步扩大保险覆盖面,逐步推进整县参保的目标

3.保险责任范围

1)种植业农作物的保险责任指因暴雨、洪水(政府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雪灾、地震、泥石流、山体滑坡和冻灾(除温棚以外其他品种仅承担苗期导致的损失)造成的损失,且损失率达到30%(含)以上后的赔偿责任;旱灾和病虫草鼠害造成的损失,且损失率达到40%(含)以上后的赔偿责任。最终以保险经办机构报备保险监管部门的条款为准。

2)温棚保险的保险责任指因火灾、雹灾、暴雨、洪水、风灾、雪灾、冻对承保温棚及棚内农作物造成的损失。

4.保障水平的确定原则及办法

种植业农作物保险补贴险种的保障金额原则上为保险标准生长期内所发生的直接物化成本,包括种子、化肥、农药、灌溉、机耕和地膜等成本。每亩具体保额:小麦400元、马铃薯400元、油料作物300元、青稞300元,温棚为每栋4000元(为墙体、薄膜、棚架和棚内作物各项保险金额之和)为基本单元,依次累加。

5.保险费率

种植业保险的保险费率为:小麦、油料作物、青稞、马铃薯、温棚为5%

6.保费补贴比例

小麦、油料作物的保险保费由中央财政补贴45%,省级财政补贴25%,县级财政补贴20%,农牧户或专业合作组织承担10%;马铃薯的保险保费由中央财政补贴45%,省级财政补贴35%,县级财政补贴10%,农牧户或专业合作组织承担10%;青稞的保险保费由中央财政补贴40%,省级财政补贴40%,县级财政补贴10%,农牧户或专业合作组织承担10%;温棚的保险保费由省级财政补贴80%,县级财政补贴10%,农牧户或专业合作组织承担10%。

(二)养殖业保险(不含藏羊、牦牛)

1.补贴品种

常规养殖业保险保费补贴品种为奶牛品种。

2.保费补贴区域

奶牛在下达任务计划范围内面向养殖场(小区)、养殖大户、专业合作组织及农牧户开展。

3.保险责任范围

常规养殖业保险责任为动物疾病、疫病、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政府强制扑杀所导致的承保个体直接死亡的损失。

1)疾病、疫病。

主要包括:奶牛的疾病、疫病; 

2)自然灾害。

主要包括:暴雨、洪水(政府蓄洪除外)、风灾、雷电、地震、冰雹、冻灾; 

3)意外事故(不含冷水养鱼)。

主要包括:泥石流、山体滑坡、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4)政府强制扑杀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上述疾病、疫病,政府实施强制扑杀导致保险奶牛的死亡,经办机构在查勘核实无误后进行赔偿,但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扣减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的差额为限。

4.保障水平的确定原则及办法

养殖业保险保费补贴险种的保险金额参照投保个体的物化成本确定,分为荷斯坦奶牛即黑白花奶牛保额为每头10000元及除荷斯坦奶牛外其它奶牛每头4000元两个档次。

5.保险费率

奶牛的保险费率为6%。

6.保费补贴比例

奶牛保险保费由中央财政补贴50%,省级财政补贴30%,养殖户承担20%。 

(三)经办机构及承办时间

1.经办机构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祁连支公司

2.承办时限

农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种植业农作物保险签单工作于当年6月30日前结束;温棚保险、养殖业保险签单工作于当年年底前结束。在本实施方案下达后,农险经办机构要积极组织开展年度实施方案落实计划工作,并按季度将承保理赔进展情况报送农业保险工作小组成员单位。

(四)保费结算

按照规范资金拨付流程,根据农业保险承保进度及签单情况,按季度及时向承保机构拨付保费补贴资金,加强基础数据留痕管理,在向保险机构拨付保费补贴资金时,应要求保险机构提供保费补贴资金对应业务的报单及数据。农险承办机构坚持见费出单,完全因农牧户个人原因不交保费或未全部交清的,农业经办机构不予出单,不承担保险责任,但在具体承保过程中,因受承保工作有先后等客观原因或经办机构方面的原因,造成牧户等参保主体未能完成交费的,期间发生保险责任事故的,在牧户等保险主体交清相应保费后,经办机构应承担保险责任,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保费并推卸保险责任。

(五)理赔服务

1.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由各乡(镇)政府、县农牧水利科技和乡村振兴局或农牧民拨打经办机构客服电话或向当地保险经办机构报案。(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公司客电话:95518)

2.理赔服务要坚持“主动、迅速、准确、合理”的原则。一般情况下,保险赔案的处理由经办机构查勘定损,发生大面积灾害或重大疫情时,保险赔案的处理由各乡(镇)政府牵头,经办机构和相关部门共同处理,根据情况聘请专家参加查勘、定损。

3.损失核定及赔偿。具体损失核定及赔偿按照向保险监管部门报备的对应品种条款为准。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是国家一项重要的惠农政策,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政策性强。为了确保农业保险工作持续健康发展,成立以政府主管农牧业副县长任组长,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农牧水利科技和乡村振兴局、县财政局、县气象局和县农业保险经办机构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积极宣传农业保险的相关政策,组织推动农业保险的承保、理赔工作,协调处理农业保险工作开展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各承保工作的乡(镇)和村成立以乡(镇)长、村委会主任为组长的工作小组,配合经办机构,共同做好农牧户保险承保范围界定、农牧户自交保费收取、报案查勘、责任界定、理赔定损、争议协调等工作。在种植业保险推进中,以整村推进的模式,优先安排集中连片种植专业合作组织、家庭农场、土地流转大户以及以村为单位整体承保,在养殖业保险推进中,优先安排专业合作组织及养殖大户为单位整体承保。同时,要统筹兼顾小农牧户和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

(二)明确责任分工。县农牧水利科技和乡村振兴局负责农业保险工作的推动,确定保险品种及补贴区域,协调农业保险工作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监测和发布重大动物疫情,监督因疫病、疾病导致病死牲畜的无害化处理;县财政局主要负责保费资金的管理、监督和督导落实好财政补贴资金、农业保险的财政补贴政策、办法和具体措施的制定;县气象局负责气象灾害的预测预报和预警发布,发生灾害后及时出具灾害情况说明;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农业保险险种及风险特点,积极按照农业保险实施方案确定的承保理赔任务,发挥承保主体作用,认真做好承保、查勘、定损、赔偿和风险防范等工作。

(三)完善理赔机制。建立农业专家参与农业保险理赔机制,组成农业保险专家协作网,对于重大灾害或案情较复杂的案件提供专业意见,解决农险服务中遇到的农业知识、损失原因界定、防灾减损等实际问题和困难。保险经办机构在定损过程中要充分尊重采纳专家意见,提升理赔的科学性和公信力,切实保障农牧户权益。

(四)建立基层服务体系。相关部门积极支持保险经办机构在各乡(镇)建立“三农”保险服务机构,在办公地点、人员聘用方面给予支持,共同建立服务于广大农牧民的农业保险服务体系。

(五)加强资金管理。各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有关的财务制度,保费收支规范、单独建账,分险种核算,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保费补贴资金,年度结束20天内向县财政局报送补贴资金使用情况。

(六)加强宣传引导。相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宣传海报等媒介,切实加强农业保险宣传,宣传工作要深入到乡村和农牧户,引导和调动广大农牧民及专业合作组织积极参加保险,提高农牧户对保险的认知水平,为顺利推进农业保险工作营造良好的环境。

(七)加强监督检查。相关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对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的检查、督导,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各乡(镇)和村要结合政务公开、村务公开,协同保险机构共同将农业保险政策及具体的承保、定损、理赔情况公开公示,切实将这项强农惠农政策落实到农牧户。

五、其它要求

(一)在开展农业保险业务时,实际执行数量超出本方案计划,在财政和农牧户保费资金能及时足额到位的情况下,必须由县农牧水利科技和乡村振兴局会同县财政局报经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批准后实施。

(二)及时统计确认参保进度和保费补贴情况,按照相关要求及时审核拨付保费补贴资金,按季填报《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情况统计表》和《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拨付情况表》,于每季度首月5日前通过县财政局逐级汇总上报省财政厅。

(三)承保、理赔、资金支出单独核算,各项数据统计单独进行

 

 

 

 

 

 

 

 

 

 

 

 

 

 

 

 

 

 

 

 

附件2

2023年祁连县藏羊牦牛保险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1号文件精神及《省农业农村厅 省财政厅 青海银保监局关于2023年青海省农业保险和藏区藏羊牦牛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青农财〔2023〕118号)要求,积极探索建立我县藏羊牦牛金融服务保障机制,有效扩大政策性保险覆盖面,稳步提高农牧业生产风险保障水平和抵御自然灾害能力,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

农牧业保险工作坚持从我县农牧业生产风险保障需求和财政负担能力的实际出发,按照“整县推进”“低保障、广覆盖、投保理赔简便”的要求,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各部门、保险公司协同配合,扎实推进藏羊牦牛金融服务保障水平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府引导的原则。采取政府财政部分补贴和政策支持的方式,引导、支持养殖藏羊、牦牛的农牧户(合作组织)等参加保险,积极推动藏羊、牦牛养殖保险工作的开展,增强藏区养殖业抗风险能力。

(二)坚持市场运作的原则。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充分发挥市场资源配置的作用,以经办机构的市场化经营为依托,重视经营风险,建立风险预警管理机制,积极运用市场化手段防范和化解风险

(三)坚持协同推进的原则。财政保费补贴政策要同农牧业信贷、救助政策、其他支农惠农政策有机结合,以发挥财政的综合效应。农牧、公安、水利、气象、宣传和财政等部门要对经办机构的承保、查勘、定损、理赔、防灾防损等各项工作给以积极的支持,加强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藏羊、牦牛养殖保险工作。

三、组织领导

为有效推动藏羊、牦牛保险工作顺利有序开展,成立祁连县藏羊、牦牛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由县人民政府主管农牧业副县长任组长,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农牧水利科技和乡村振兴局、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文体旅游广电局、县气象局、县公安局、县中国人民保险祁连支公司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祁连县藏羊、牦牛保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农牧水利科技和乡村振兴局,由主管农牧业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县中国人民保险祁连支公司保险公司经理兼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协调处理保险工作开展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四、藏羊牦牛保险具体事宜

(一)承办机构

藏羊、牦牛保险承保工作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祁连支公司负责承办,以下简称为保险公司。

(二)承保方式

采取以县为单位整县统保的方式。即以统计年鉴数据为依据,按照省农业农村厅、财政厅及省银保监局下达投保的牲畜数量指标和相应的政府财政补贴额度,由县农牧水利科和乡村振兴局分配给各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分解落实辖区内各村(社)及合作社投保藏羊、牦牛的明细清单,收取牧户应交自筹保险费。保险公司会同县、乡(镇)有关部门向参保牧户编印发放藏区藏羊、牦牛保险保费财政补贴的藏汉双语有关政策和保险重要事项等宣传材料,并向各乡(镇)公示牧民参保清单。

(三)保障水平

1.保险金额:每只藏羊保险金额400元,每头牦牛保险金额3000元。

2.费率:藏区藏羊、牦牛保险费率按保险金额的6%执行。

3.保险期限: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止时间为准。

(四)保险责任范围

1.雪灾、洪水、暴雨、风灾、雷击、地震、冰雹、冻灾;

2.泥石流、山体滑坡、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3.疾病、疫病、疫苗免疫应激反应;

4.野生动物伤害;

5.政府对有疫情牲畜的扑杀。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上述疾病、疫病,政府实施强制扑杀导致保险的藏羊、牦牛死亡,保险人也负责赔偿,但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扣减政府专项补贴金额的差额为限。

(五)责任免除

责任免除均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公司藏区藏羊、牦牛养殖保险条款》(附件6)中的责任和免除条款为准。

(六)保费补贴比例及金额

藏区藏羊、牦牛保险保费中央财政补贴40%;省级财政补贴35%;县级财政补贴10%;牧户承担15%(即农牧户、合作组织、养殖小区具体收费标准为:羊3.6元/只,牦牛24.75元/头)。

(七)牧民自筹保费收取

1.工作步骤

1)动员部署阶段(2023年6月20日至2023年625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农牧水利科技和乡村振兴局、县人保财险祁连支公司要按照“整县推进”“低保障、广覆盖、投保理赔简便”的要求,广泛深入发动宣传,积极动员,对参保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充分调动群众参保的积极性,把藏羊、牦牛保险政策讲清楚,让群众正确处理好长远与当前的利益关系,避免因小失大,造成财产损失。

2)保费筹集阶段(2023年626日至2023年725日)。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指定专人负责收取2023年藏羊、牦牛保险牧民自筹资金,自责任书签订十个工作日内,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时将任务下达到各村社,并将各村、社计划任务分配表上报县农牧水利科技和乡村振兴局和县人保财险祁连支公司。为提高保费收费效率,保费筹集工作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2023年6月20日至2023年6月30日),藏羊、牦牛参保任务完成目标任务的40%;第二阶段(2023年7月1日至2023年7月15日),藏羊、牦牛参保任务完成目标任务的80%;第三阶段(2023年7月16日至2023年7月25日),藏羊、牦牛参保任务完成目标任务的100%。此项指标将纳入各乡(镇)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年度目标绩效考核范围,各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务必要引起高度重视,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如期完成参保任务。

3)核查验收阶段(2023年7月26日至2023年8月15日)。各乡(镇)人民政府按分配表数额以村为单位收齐整乡(镇)保费和投保清单一并交至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按整乡(镇)和投保清单分配表收取保费,开始数据录入和核查工作,正常开展2023藏羊、牦牛保险赔付工作。

2.注意事项

1)为保证牧民自筹保险费按时收取和保障资金安全,由各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负责收取牧户自筹资金,并在规定日期完成此项收费工作。为了自筹保费的资金安全及方便牧民交费,各乡(镇)在农行开立保险费收取专户,县农行在保险费收取专户下设各村子账户,并设立聚合码(二维码),各乡(镇)分发各村(社),便于扫码交费。

2)本年度保费收取按(青农经〔2023〕118号)文件规定数额下达。

3)各乡(镇)人民政府指定专人负责收取2023年藏羊、牦牛保险牧民自筹资金,乡(镇)长、村“两委”为收费的第一责任人。

4)保费收取期限:2023年6月20日至2023年7月25日。

5)按照《海北藏族自治州高原型藏羊保护条例》 《海北州畜种畜群管理办法》 《祁连县淘汰净化欧拉羊等外来品种专项行动方案》等要求,为优化畜种畜群结构,提升祁连藏羊整体生产性能,对欧拉羊等外来品种不纳入藏羊保险范围。

6)根据《青海省农业农村厅关于青海省牦牛藏羊原产地可追溯工程建设实施方案》内容,耳标作为牦牛藏羊终身携带的“电子身份证”,是农牧民保险参保和索赔时的唯一标识,保险公司可以准确识别牦牛藏羊信息,进行验标承保、验标理赔。

(八)保费结算

县财政局、县农牧水利科技和乡村振兴局按照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和青海银保监局联合下发的《2023年藏区藏羊、牦牛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青农财〔2023〕118号)下达的承保任务一次性将应承担的补贴资金支付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坚持见费出单,县级财政和牧户保费未全部交清不予出单。

五、理赔处理

藏羊、牦牛保险的理赔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主动、迅速、准确、合理”,执行中坚持“见尸赔付原则”和“保险补偿原则”,即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或疫病后,对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藏羊、牦牛的死亡进行赔偿,如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重大灾害或疫情后保险赔案的处理由县农牧水利科技和乡村振兴局、各乡(镇)人民政府、保险公司等相关部门共同处理。

(一)报案处理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由乡(镇)人民政府、村(社)或农牧户拨打保险公司客服电话或向本乡(镇)“三农”保险服务站报案。(保险公司客服电话:95518)

(二)查勘定损

1.根据保险责任,发生小面积的灾害,由保险公司人员或协保人员前往现场开展查勘、定损工作。发生大面积灾害,由乡(镇)人民政府牵头,组织相关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开展查勘、定损工作。

2.发生上述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疫病,由保险公司人员、县农牧水利科技和乡村振兴局工作人员或协保人员共同开展现场查勘工作,并对死亡标的进行拍照。疫病结束后,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畜牧兽医站与保险公司共同核定疫病死亡的藏羊、牦牛数量,由动物防疫部门出具疾病、疫病死亡鉴定证明,并对死亡牲畜进行无害化处理。

3.从事畜禽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的单位和个人是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第一责任人,各乡(镇)人民政府对本地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负总责, 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作为保险理赔的前提条件,不能确认无害化处理的,保险机构不予赔偿。

4.残值确定。除疾病、疫病以外,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藏羊、牦牛的死亡,对其残值经与农牧户协商确定后,视具体情况在不超过保额20%的比例内予以扣除。

5.发生保险事故时,若保险藏羊、牦牛每只(头)保险金额低于或等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则以每只(头)保险金额为赔偿计算标准;若保险藏羊、牦牛每只(头)保险金额高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则以出险时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6.损失核定。如发生保险事故后,投保清单载明的数量小于参保牧户实际存栏数量时,保险公司按投保清单载明的数量与实际存栏数量的比例计算牧户的赔偿金额,按照(附件6)中的赔偿计算的相关条款为准。

7.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责任,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责任,不退还保险费。

(三)赔款支付

根据最终核定的赔偿金额,由保险公司将赔款直接支付到参保牧户账户,赔款发放完毕后进行公示。上述理赔事项未尽之处,按照(附件6)执行。

六、工作职责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地区牧户自筹收费计划任务的落实到各村(社),做到整乡(镇)统保,确保全县统保工作的落实。

(二)县农牧水利科技和乡村振兴局督促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向承保公司提供投保清单收取农牧户自筹部分保险费。保险公司对乡(村)承保情况进行公示。

(三)县财政局负责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含中央、省级、县级)的预算与划拨,监督工作经费的使用。

(四)发生重大灾害时,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公安局、气象局等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县农牧水利科技和乡村振兴局、保险公司等部门开展现场查勘工作。

(五)公安局配合承保公司打击假案、骗赔案件,对查实的骗赔案件,在追缴骗赔资金的同时,根据实际情况对参与人员进行处罚,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

(六)县气象局负责气象灾害的预测预报和预警发布,发生灾害后出具气象灾害情况证明。

(七)县畜牧兽医站对确属疾病、疫病死亡的牲畜出具疾病、疫病死亡证明。

(八)县农行负责交费账号的开立、现金管理平台建设。

(九)保险公司,发挥承保主体作用,联合相关部门做好承保、查勘、定损、赔偿等工作,组建协赔员队伍建设,并负责协赔员的管理、薪酬发放和绩效考评。

七、工作经费及补贴经费

自筹资金的收取时间紧,工作量大。根据各乡(镇)人民政府收费工作的完成情况,保险公司以不超过当年保费收入的1%为限,其中:给予各乡(镇)人民政府0.5%工作经费。给予协助乡(镇)完成自筹保费收取工作的村社人员给予0.5%工作经费(补贴通讯费、油料费等),以短期劳务用工形式予以兑现,以保险公司最终考核为准。

八、风险管控方面

为有效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防止少数不法分子利用国家的政策不当得利,采取以下措施:

(一)由乡(镇)人民政府与所辖各村委会签订《藏羊、牦牛保险打假、骗赔、追缴骗赔资金、处罚款责任状》一式三份,由乡(镇)人民政府、保险公司、村委会各执一份,以保证惠民资金的安全使用

(二)虚假骗赔案件一经查实由县公安局、乡(镇)人民政府与所辖各村委会追缴骗赔资金且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追回的骗赔款由乡(镇)人民政府交回保险公司收入账户,罚款上交县政府统筹。

九、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藏区保险保费补贴是国家支持藏区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惠农政策,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政策性强。为保证此项工作稳妥推进,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层层成立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县农牧水利科技和乡村振兴局要牵头协调督促指挥相关事宜落实,乡(镇)人民政府、保险公司等相关部门各司其职,积极稳妥推进该项工作。

(二)加强宣传引导。藏区藏羊、牦牛保险体现着国家对藏区经济发展的一项惠农政策,各乡(镇)人民政府及保险公司必须做好引导宣传工作,对整体工作进行安排部署,以藏、汉两种语言文字开展广泛的宣传工作,采取以向牧民发放宣传材料、张贴宣传标语、利用新兴媒体等渠道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广大牧民的知晓率,调动参保的积极性。

(三)加强服务体系建设。藏羊、牦牛保险涉及全县千家万户,对当地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影响较大。保险公司做好全县基层服务体系的建设工作,开展深入全县农牧户的乡(镇)保险服务站、点的建设,各乡镇政府为本乡镇保险服务站、点提供办公场所,由县保险公司会同乡(镇)人民政府选聘合适人员组成协赔员队伍,并负责对协赔员的管理和考评,推动藏区保险服务水平。

(四)加强监督检查。各乡(镇)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对藏区藏羊、牦牛保险保费补贴工作的检查、督导,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切实将这项惠牧政策真正落到实处。


附件3


附件4


附件5

 

序号

品种

单位保额

(元)

费率保费分担比率

备注

一、种植业

 

 

 

 

1

小麦

400

8%

中央45%,省级25%,市县20%,农户10%

2022年1月1日起,保额

400元/亩,此前为300元

面,费率均为8%

2

玉米

400

3

油料作物

300

 

4

马铃薯

400

中央45%,省级35%,市县10%,农户10%

 

5

小麦制种

600

中央45%,省级25%,市县20%,农户10%

 

二、养殖业

 

 

 

 

6

能繁母猪

1500

6%

中央50%,省级30%,农户20%

 

7

育肥猪(含藏香猪)

0001

 

8

奶牛

高产奶牛

10000

 

 

低产奶牛

4000

9

青稞

300

8%

中央40%,省级40%,市县10%,农户10%

 

10

藏系羊

400

6%

中央40%,省级35%,市县10%,农户15%

2023年1月1日起,保额

400元/只,费率6%;此

前为300元/只,费率6%。

11

牦牛

3000

5.5%

2023年1月1日起.保额

3000元/只,费率5.5%

此前为2000元/只,费率6%

三、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

 

 

 

 

12

温棚

4000

5%

省级80%,市县10,农户10%

 


附件6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公司

藏区藏羊、牦牛养殖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准

第二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藏羊、牦牛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准(以下统称“保险藏羊、牦牛”),投保人应将符合下述条件的藏羊、牦牛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一)经畜牧兽医部门验明无伤残,无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

(二)饲养管理正常,按所在地县级畜牧防疫部门审定的免疫程序接种并有记录;

(三)采取以县行政区划为单位投保。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藏羊、牦牛的死亡,且尸体完整度达到70%(含)以上的(指保险藏羊、牦牛死亡后残余尸体的重量与其完整尸体的重量之比达到70%及以上),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雪灾(保险人只负责赔偿自雪灾发生后60日内(含)发生的保险藏羊、牦牛死亡,且该死亡须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二)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雷击、地震、冰雹、冻灾;

(三)泥石流、山体滑坡、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四)疾病、疫病;

(五)野生动物伤害。

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发生第三条第(四)项中列明的高传染性疫病,政府实施强制扑杀导致保险藏羊、牦牛死亡,保险人也负责赔偿,但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扣减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的差额为限。

责任免除

第五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为、管理不善;

(二)保险藏羊、牦牛在疾病观察期内患有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

(三)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四)由于药物反应、服用假药导致保险藏羊、牦牛的死亡;

(五)保险藏羊、牦牛在疾病观察期内患有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

(六)盗窃、走失、丢失及他人的恶意破坏行为;

(七)分娩期间死亡的羔羊、犊牛;

(八)正常出栏、日常生活食用及各类淘汰对保险藏羊、牦牛进行的买卖、宰杀所导致的损失。

第六条 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事故发生后,由于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瞒报、未报所导致的损失;

(二)灾害发生后,用于救灾、治疗、无害化处理、免疫接种所花费的各项费用。

第七条 保险藏羊、牦牛因病死亡且不能确认无害化处理的,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第八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

第九条 保险藏羊每只保险金额400元,保险牦牛每头保险金额3000元。

保险金额=每只(头)保险金额×保险数量

保险数量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保险期间与观察期

第十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十一 自本保险期间开始之日起15日内(含)为保险藏羊、牦牛的疾病观察期。保险期间届满续保的保险藏羊、牦牛,免除观察期。

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三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四条 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五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藏羊、牦牛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七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

投保人未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可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合同自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的书面通知送达投保人时解除,保险人有权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责任开始时至保险合同解除时期间的保险费。

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已交保险费与本保险合同约定应缴保险费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八条 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以及地方有关藏羊、牦牛养殖管理的规定,搞好养殖管理,建立、健全和执行防疫、治疗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畜牧兽医部门和保险人的防疫防灾检查及合理建议,切实做好安全防疫防灾工作,维护保险藏羊、牦牛的安全。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藏羊、牦牛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解除保险合同。

第十九条 保险藏羊、保险牦牛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第二十条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单和保险凭证正本;

(二)损失清单;

(三)发生动物疫病后,由畜牧防疫部门出具真实合法的疫病证明;如发生重大动物疫情,需由县级以上畜牧防疫部门出具真实合法的疫情证明和相应的疫情通报等资料;

(四)发生保险事故后,需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提供真实、合法的气象证明;

(五)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二十二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藏羊、牦牛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三条 保险藏羊、保险牦牛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死亡,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一)发生第三条例明的保险事故,赔偿金额计算如下:

赔偿金额=死亡数量×每只(头)保险金额  

(二)发生第四条例明的扑杀事故,赔偿金额计算如下:

赔偿金额=死亡数量×每只(头)保险金额-每只(头)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

第二十四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数量小于其可保数量时,若无法区分保险藏羊、牦牛与非保险藏羊、牦牛的,保险人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数量与可保数量的比例计算赔偿。

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数量大于其可保数量时,保险人以可保数量为赔偿计算标准。

本条所指可保数量指符合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藏羊、牦牛实际养殖数量。

第二十五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若保险藏羊、牦牛每只(头)保险金额低于或等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则以每只(头)保险金额为赔偿计算标准;若保险藏羊、牦牛每只(头)保险金额高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则以出险时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第二十六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二十七条 保险藏羊、牦牛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保险数量自损失发生之日起相应减少,保险人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

第二十八条  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责任,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三十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与法律适用

第三十一条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二条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 保险藏羊、牦牛发生全部损失,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在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终止;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按日比例计收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损失发生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第三十四条 本保险合同约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农业保险条例》等法律规定相悖之处,以法律规定为准。本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法律规定为准。

释义

第三十五条 本保险合同涉及下列术语时,适用下列释义:

(一)雪灾:由于冬、春季节降雪量过多,气温低下造成积雪持续不融化,草场被积雪掩埋,致使家畜采食困难或不能采食而发生的牲畜死亡事件。雪灾造成的损失须由县级以上气象部门出具气象灾害资料,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二)风灾:指风力8级以上,风速在17.2/秒以上的自然风。

(三)洪水:指山洪暴发、江河泛滥、潮水上岸及倒灌或暴雨积水。规律性涨潮、海水倒灌、地下渗水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约定的洪水。

(四)暴雨:指每小时降雨量达16毫米以上,或连续12小时降雨量达30毫米以上,或连续24小时降雨量达50毫米以上的降雨。

(五)冰雹:指从强烈对流的积雨云中降落到地面的冰块或冰球,是直径大于5毫米,核心坚硬的固体降水。

(六)冻灾:指因遇到0℃以下或长期持续在0℃以下的温度,引起动物丧失一切生理活力,造成死亡的现象。

(七)爆炸:包括物理性爆炸和化学性爆炸。物理性爆炸指由于液体、固体变为蒸汽或其他膨胀,压力急剧增加并超过容器所能承受的极限压力而发生的爆炸。化学性爆炸指物体在瞬间分解或燃烧时放出大量的热和气体,并以很大的压力向四周扩散的现象。

(八)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指空中飞行器、人造卫星、陨石坠落,吊车、行车在运行时发生的物体坠落,人工开凿或爆炸而致石方、石块、土方飞射、塌下,建筑物倒塌、倒落、倾倒,以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九)火灾:指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它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有燃烧现象,即有热有光有火焰;2.偶然、意外发生的燃烧;3.燃烧失去控制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

(十)地震:指地壳发生的震动。

(十一)山体滑坡:指山体上不稳的岩土体在重力作用下突然整体向下滑动的现象。

(十二)泥石流:指由于雨水、冰雪融化等水源激发的、含有大量泥沙石块的特殊洪流。

(十三)雷击:指积雨云中、云间或云地之间产生的放电现象,其破坏形式分为直接雷击和感应雷击两种。

(十四)野生动物伤害:指藏羊、牦牛因遭受狼、熊等野生动物的攻击,而导致的直接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