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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祁连县消防安全重大风险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23年08月17日    

  

祁政办〔2023〕27号

 

祁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批转《祁连县消防安全重大风险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各单位

县消防救援大队制定的《祁连县消防安全重大风险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工作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祁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5月22日

 

 

 

 

 

 

祁连县消防安全重大风险隐患专项排查

整治2023行动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细化国务院、省消安委会和州委、州政府关于重大风险隐患专项排查整治有关决策部署,进一步压紧压实消防安全责任,全力推动排查整治重大火灾隐患,坚决防范和遏制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发生,决定从即日起在全县集中开展消防安全重大风险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坚持问题导向、系统思维,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和省州相关细化措施,全面推动落实单位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地方党政领导责任,着力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推动消防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变,坚决守牢安全发展底线,以高水平安全保障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行动,全面摸清并动态掌握现阶段消防安全重大风险隐患底数,综合应用政府集中整治、行业排查整治、舆论监督整治、信用监管整治、消防执法整治等有效手段,推动整改一批重大火灾隐患。能够整改的尽快整改销案,一时难以整改的制定分步整改方案,落实严格的安全防范措施,有效降低火灾风险,坚决遏制群死群伤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

三、组织领导

为扎实做好专项排查整治工作,县政府成立以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县消安委主任山知才郎任组长,县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县消安委副主任光文华任副组长,各消安委成员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县消防救援大队),具体负责专项行动工作的统筹协调、调度推进和督导检查等工作,及时研究解决专项治理期间有关事项和重点难点问题。

四、时间步骤

从即日起至年底结束,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部署发动阶段(2023年5月19日前)。各乡镇、各部门结合实际制定工作方案,成立组织机构,召开部署会议,明确职责任务、细化工作措施,分乡镇、分行业、分领域安排部署到位。

(二)自查自改阶段(2023年8月31日前)。各乡镇、各部门组织本辖区、本行业社会单位认真开展自查自改,建立消防安全重大风险隐患台账,按规定主动报告。消防、住建、公安、卫健、民政、应急、市监等部门适时对重点区域、重点单位开展指导。

(三)督促整改阶段(2023年11月30日前)。各乡镇、各部门聚焦消防安全重大风险隐患和检查事项,深入单位场所开展排查检查,依法纠治火灾隐患和违法行为。对影响公共安全、整改难度大的,要组织联合相关部门研究解决。

(四)总结提升阶段(2023年12月31日前)。各乡镇、各部门认真总结综合治理工作,分析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改进工作措施,巩固整治成效,建立完善防范化解重大消防安全风险的长效机制。

五、任务分工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依法落实属地监管责任,统筹做好本地重大风险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工作。健全调度会商、研判评价、督导交办、验收评估机制、推动消防治理责任措施落实,解决消防安全重点难点问题。

民宗部门负责宗教活动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指导落实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要求。

教育部门负责学校、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指导落实学校消防标准化管理要求,将消防安全教育纳入学校安全教育统筹安排。

民政部门负责养老院、福利院等民政服务机构审批或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指导社会福利机构落实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要求,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卫健部门负责医疗卫生机构审批或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指导医疗卫生机构落实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要求。

住建部门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中的消防安全管理。负责经营性自建房集中连片区域排查整治并牵头做好国务院安委会重点督办的村(居)民自建房集中连片地区整改工作。

工信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商贸行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联合相关部门加强对商贸企业的消防安全治理力度。

文旅部门负责歌舞娱乐、游戏游艺娱乐、互联网网上服务、演出、旅行社、星级宾馆、A级景区等场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指导、督促博物馆、纪念馆、文化遗产和文物保护单位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发改部门负责各类储能电站消防安全排查整治工作。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督促指导危险化学品企业、劳动密集型工业企业消防安全排查整治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督促指导公安派出所根据规定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和消防宣传教育,加大居(村)委会、住宅物业和有管理权限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客运车站管理中依法指导、督促有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和消防工作制度。

乡村振兴部门负责对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消防安全治理,配合开展好农村地区火灾隐患治理。

邮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邮政、快递及其它仓储行业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消防救援部门依法履行消防安全综合监管职责,督促指导相关行业部门落实消防监管责任。加强对入库市场主体的“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和专项检查,督促整改问题隐患,为相关部门开展整治检查提供技术支持。指导相关部门共同做好混合生产经营场所消防安全排查整治,依法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其他行业部门按照“三管三必须”和《青海省消防安全责任规定》《青海省新行业新领域新业态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监管职责补充规定》,组织开展本行业本领域消防安全排查整治工作。

六、排查重点

(一)重点场所。

排查整治的对象为具有较大火灾风险、人员活动集中容易造成群死群伤或重大社会影响的三类场所。

1.人员密集场所。包括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养老院等。

2.敏感特殊场所。包括寺庙、医院、儿童福利院、寄宿制学校(幼儿园、托育机构)、博物馆和文物建筑、高层公共建筑、室内冰雪活动场所、剧本娱乐场所、电化学储能电站、物流仓储场所等。

3.混合生产经营场所。包括分租、转租形成“园中园”“厂中厂”劳动密集型企业,集餐饮、文化、体育等多业态多功能于一体的合用场所,经营性自建房集中连片区域,老旧商住楼,“三合一”“多合 一”场所,群租房等。

(二)重点问题。

聚焦致灾要素,按照火灾发生发展的规律,将火源电源管理、安全疏散、初期处置等作为排查整治的重点。

1.火源管理。违规使用明火,未经审批私自动火施工;营业 或使用期间,违规动火动焊作业;动火作业未开具动火证,未明 确动火时间和范围,未配备动火监护人、灭火器材;施工期间未 落实现场看护人员,未提前清理可燃杂物和落实安全防护措施;混合生产经营场所中各单位动火施工不报告、不审批,未告知其 他单位;违规存放、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宗教寺庙未落实集中 燃点酥油灯措施,未独立设置熬制酥油、存储白酒场所,违规使用液化石油气、生物油。

2.电源管理。电表箱、配电盘(柜)采用易燃可燃材料制作,未设置短路、漏电等保护装置;配电箱内各接线端子导线压接不  规范、不牢固,接线端子接入导线数量超过2根,箱内或箱下堆放杂物;违规使用未经产品质量认证(无生产许可证或CCC证书)的大功率电器或移动插排;违章带负荷拉、合闸;电线电缆未穿管保护,直接穿越易燃可燃材料,开关、插座直接安装在易燃可燃材料上;照明灯具与可燃物未保持可靠安全距离,未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措施;电气线路与可燃液体、气体管道和热力管道敷设在同一管沟内;电气线路穿越楼板、墙体时未进行防火封堵;在导线上悬挂其他物品,导线绝缘层无破损、老化现象;多股铜芯线头未拧紧、搪锡,铜铝过渡未使用专用铜铝过渡接头或搪锡;电动自行车(蓄电池)违规在室内停放、充电或飞线充电;医院、养老院的制氧站、氧气瓶间违规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使用锂离子电池的医疗设备、轮椅未在指定安全区域充电。

3. 易燃可燃保温材料和装饰装修。人员密集场所室内保温材 料燃烧性能不符合要求;违规使用聚丙烯、聚乙烯、聚氨酯、聚苯乙烯等材质的易燃可燃材料尤其是塑料绿植,进行装饰装修;违章搭建易燃可燃夹芯彩钢板建筑或功能用房内的隔断材料使用芯材为可燃材料的彩钢板;外墙保温材料封堵不严,防护层脱落、开裂,保温材料裸露;在设有易燃可燃材料保温层建筑外墙上安装广告牌、灯箱等高温用电设备;冷库选用燃烧性能低于 B1级的材料制作保温层,穿过保温层的电气线路未穿管保护,暗装电气设备与保温材料间未采取隔热散热措施。

4.安全疏散条件。安全出口、疏散楼梯数量不足或设置不符 合要求;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人员密集场所门窗上设置广告牌、铁栅栏等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建筑之间违规搭建临时建筑,占用防火间距、疏散通道;消防车道设置不符合要求或被占用、堵塞、封闭;消防应急广播、消防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医院、养老院未将失能和行动不便患者安排在建筑较低楼层,在通道、楼梯间增加床位,影响人员疏散;混合生产经营场所不同独立单位间的分隔占用疏散通道、锁闭安全出口,不能保证各自独立的疏散楼梯。

5.防火分隔。未按要求设置防火分区;建筑地上与地下部分、 住宅与非住宅部分防火分隔不到位;防火门、防火卷帘、防火墙、防火窗等防火分隔设施损坏严重,不具备防火分隔功能;电缆井、管道井、楼板缝隙等防火封堵不严密;混合生产经营场所内违规设置员工宿舍;楼梯间、前室常闭式防火门敞开或防火门闭门器、顺序器损坏导致防火门不能自行关闭;常开式防火门在火灾发生时不能自动关闭。

6.消防设施设备。未按要求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或水压、水量不能满足灭火需求;未按要求设置火灾自动报警、自动喷水灭火、气体灭火、防排烟等设施,或消防设施系统损坏瘫痪无法正常使用,不具备防灭火功能;损坏、挪用或擅自拆除、停用消 防设施、器材;消防应急照明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不满足人员安全疏散的要求,疏散照明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符合相关要求;消防设备房备用照明作业面的最低照度低于正常照明的照度。

7.日常管理责任。未建立消防安全档案和管理制度;未定期开展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和维护保养;未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并如实登记报告;未严格落实动火施工审批制度、夜间值班、隐患“自知、自查、自改”和公示承诺制度;混合生产经营场所未明确统一管理单位,各单位之间消防安全责任不明晰,没有物业管理单位或明确牵头单位,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等缺乏管理;擅自改变场所火灾危险性定性,如丁戊类厂房用作丙类生产储存、丙类厂房用作甲乙类生产储存,增大火灾危险性。

8.重点岗位管理。单位未依法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及其职责;单位法定代表人不知悉消防责任和违法后果;消防控制室人员、电工、电焊工等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不掌握消防安全操作规程;保安、护工、宿管员等不熟悉安全出口,不具备组织逃生自救能力;医院、养老院夜间无人值守或值班人员不具备组织人员疏散能力。

9.消防宣传教育。未落实消防培训、疏散逃生演练制度;新 入职员工未开展岗前消防安全培训;重点岗位员工未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培训,不具备与自身岗位相匹配、相适应的能力素质;未组织全体员工每年开展消防安全集中培训,员工不具备“四个能力”“一懂三会”等基本素质要求。

10.初期火灾处置。未按要求建立微型消防站或明确初期火灾扑救力量;微型消防站队员不能及时有效处置初期火灾;未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可操作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混合生产经营场所未建立消防联勤联动机制,发生火灾等紧急状况时无人第一时间通知并组织疏散。

七、检查方式

(一)单位自查自改。“三类场所”对照工作方案,落实风险隐患“自知、自查、自改”和公示承诺要求,建立消防安全重大风险隐患台账清单,实行闭环管理,确保责任、措施、资金、期限和应急预案落实到位。专项行动期间,“三类场所”每月向县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主管部门报告自查自改情况。隐患整改期间,制定并落实严格的安全管理措施,严防发生火灾。

(二)基层网格排查。各乡镇、公安派出所,组织综合执法队、乡镇消防工作站、社区网格员队伍等基层监管力量,深入开展防火检查。对排查发现存在违规用火用电、违规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违章动火施工、锁闭安全出口、占用消防车通道等情形的,应及时制止、劝阻;问题严重的,立即抄报相关主管部门,移交县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三)部门条线检查。各有关成员单位发挥条线监管作用,按照任务分工和排查重点,结合行业所属单位自查自改情况,集中开展排查检查,建立行业消防安全重大风险隐患台账清单,对照行业领域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重点场所火灾防范风险指南及检查指引,督促所属单位落实隐患整改专项资金和人防物防技防措施,指导单位制定整改时间表,明确整改责任人,实行照单销账。

(四)消防执法检查。采取集中检查、交叉互查、专家会诊、提级督办等形式,对重大火灾隐患单位,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舆论等方式,督促坚决整改到位。对单位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不予处罚;对自查未查出或查出后未采取整改措施的,依法予以处罚;对因排查整治不力导致重大风险隐患依然存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乡镇政府采取特殊管控措施;对造成火灾事故的,坚决依法追究相关企业和责任人员责任。加强行刑衔接和事故前严重违法行为入刑案件办理工作,对涉嫌构成危险作业等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八、整治措施

(一)强化政府领导责任。各乡镇政府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青海省消防安全责任规定》《青海省消防条例》,将责任制落实作为主线,全面落实消防工作“四项任务”。

1.强化风险研判。各乡镇政府要结合辖区重大风险隐患特点、和整治难点,研究解决影响消防安全的重大事项。

2.认真排查指导。结合辖区实际,对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老旧商住楼和城乡结合部、“城中村”以及商贸市场、小加工作坊、“三合一”场所集中连片的区域性火灾隐患,纳入城市更新、乡村振兴等统筹改造,进行综合治理。

3.开展座谈会商。组织重点行业部门专题会商,推动加强行业消防安全管理,健全部门联合检查与执法衔接机制,对职责交叉、联系紧密的领域,强化协同治理。同时,充分发挥消安委平台作用,适时召开联席会议,通报重大风险隐患专项整治开展情况、研判消防安全形势、部署阶段工作任务。

4.重点约谈推进。组织对辖区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进行提醒谈话,倒逼主体责任落实。重大风险隐患专项整治期间,重点约谈工作不力、火灾多发的辖区政府和行业部门负责人,督促落实火灾防控责任和措施。

(二)强化行业主管责任。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三管三必须”的要求,切实履行消防监管职责,全面落实消防工作“五项措施”。

1.印发实施方案。结合行业系统特点,制定工作方案,成立组织机构,明确目标任务,细化工作措施,加强行业消防安全管理。

2.召开联席会议。组织成员单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判风险隐患,分析通报问题,研究推进举措,健全会商、通报函告、执法衔接机制。

3.组织排查检查。各部门按照规定的消防安全职责和整治重点、要求,结合单位自查自改情况,对重大风险隐患进行逐类排查检查,分门别类建立排查台账。督促单位制定整改时间表,明确整改责任人,实行照单销账。

4.开展集中约谈。行业部门组织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从业人员开展集中约谈,提示重大风险隐患,督促其掌握各项工作要求。重大风险隐患专项整治期间,重点约谈措施不落实、问题突出的下级部门和所属行业系统单位负责人,督促落实火灾防控责任和措施。

5.实施行业督导。重大风险隐患专项整治期间,结合排查情况开展内部督导,核查行业所属单位隐患整改情况,推动隐患按期整改。

(三)强化消防监管责任。县消防救援大队要发挥主推手和主力军作用,落实“五个一批”要求,加强对行业系统重大风险隐患防控工作的督促指导,加大对社会单位的检查力度。

1.问责处罚一批。抓住“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这个核心、单位“第一责任人”这个关键,对于履职不到位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将有关情况函告相关行业部门,倒逼责任落实。

2.查封关停一批。对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单位,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对问题突出的,落实“该关的要关,该停的要停,该封的要封”的刚性要求。

3.挂牌督办一批。对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单位,要提请县政府进行挂牌督办,落实跟踪整治,确保按时整改销案。

4.联合惩戒一批。对逾期不履行关停决定,擅自拆封或投入使用,出具伪造或失实文件等消防违法行为,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推送到信用共享平台和公示系统,实施联合惩戒。

5.约谈培训一批。重大风险隐患专项整治期间,组织重点领域、重点场所、重点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等进行分级分类开展培训,提示火灾风险,督促其掌握整治标准和要求,落实火灾防控责任和措施,为做好工作奠定基础。

(四)强化宣传夯实基础。各乡镇、各部门要强化宣传意识,做好重大风险隐患专项整治期间的宣传教育、警示提醒工作,务必落实“三个强化”要求。

.强化隐患曝光。各乡镇、各部门要积极协调主流媒体、门户网站,充分利用网络新媒体等媒介,对区域性、严重影响公共安全、久拖不改的重大火灾隐患进行曝光,并组织媒体跟踪报道整改进程。

.强化警示教育。要集中开展典型火灾案例警示教育活动,以案说法、以案明责,倒逼隐患整改落实。

.强化举报投诉。依托现有举报投诉平台,落实奖励政策,鼓励群众举报重大火灾隐患,充分调动群众参与专项行动的积极性,实现共享共治。对排查整治中好的做法和单位,要正面宣传报道。

九、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乡镇、各部门要充分认识重大风险隐患专项排查整治的重要意义,认清消防安全面临的形势和挑战,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强化底线思维,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全力以赴做好专项排查整治工作,有效防范辖区社会面火灾发生。

(二)全面排查,严格整治。各乡镇、各部门要组织专门力量,对本辖区、本行业领域重大风险隐患进行全面排查,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要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从严进行处理,形成整治合力。县消防救援大队要做好综合治理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为行业系统开展综合治理工作提供支持,指导有关部门查清隐患、找准问题、落实整改措施。

(三)强化督导,落实责任。县政府将成立督导组,明察暗访各单位工作任务落实情况,对专项整治措施落实不力,重大风险隐患突出或者发生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的地区和单位,采取通报、约谈、挂牌督办、实施“一票否决”等形式,进行综合责任督导和追究。

(四)全面掌握,加强报送。专项整治期间,各乡镇、各部门要跟踪掌握工作开展情况,及时收集和汇总有关情况、数据,并于每月24日前报县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专项整治结束后,县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要及时将全县工作情况报县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