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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北州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办法》
来源:    时间:2021年02月01日    

 为充分调动我州国有企业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进一步激发国有企业创造力,提高市场竞争力,推动国有资本做强做优做大,促进收入分配更合理、更有序。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国发〔2018〕16号)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青政〔2018〕78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精神,制定本办法。2020年6月28日,我州印发的《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实施办法》共有5章22条。

  第一章,总体要求。根据国家要求,立足我州实际,按照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坚持按劳分配原则,完善按要素分配体制机制的要求,以增强国有企业活力、提升国有企业效率为中心,建立健全与劳动力市场基本适应、与国有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挂钩的工资决定机制和正常增长机制,完善国有企业工资分配监管体制,促进国有企业收入分配更合理更有序,推动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以新气象新担当新作为推动盘锦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

  第二章,建立工资总额决定机制。按照青海省工资收入分配宏观调控政策要求,根据企业发展战略和薪酬策略、年度生产经营目标和经济效益,综合考虑劳动生产率提高和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职工工资水平市场对标等情况,结合政府职能部门发布的企业工资指导线,合理确定年度工资总额。既能够有效发挥国有企业工资激励作用,调动企业职工积极性,又有利于抑制收入过高的国有企业职工工资增长过快,保护收入较低的国有企业职工工资不至于下降过快,确保国有企业收入分配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第三章,工资总额管理。全州国有企业实行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由企业根据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和本企业实际自主编制,按规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报企业主管部门或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备案或核准后执行。

第四章,工资分配管理。国有企业在经备案或核准的工资总额预算内,依法依规自主决定内部工资分配。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工资总额管理办法,根据企业功能性质定位、行业特点和生产经营等情况,科学编制工资总额预算方案。集团公司应加强对所属企业的指导,逐级落实预算编制责任,建立预算执行情况动态监控机制,确保实现工资总额预算目标;合理确定总部的工资总额预算,其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原则上应低于本集团全部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

  第五章,工资分配监管。明确了人社、财政、国资等部门的服务、监管职责,提出完善国有企业工资分配内部监督机制,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健全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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