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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祁连县级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21年02月02日    

QLFS01-2020-0001

祁政办〔2020〕26号 

祁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祁连县级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各单位:

《祁连县级预算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第三十四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祁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323日

 

 

祁连县县级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全面规范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进一步规范县级财政收支预算管理,强化预算约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祁连县县级预算管理,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一般公共预算由县级各部门预算和财政代编预算组成。

县级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保持完整、独立。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与一般公共预算相衔接。

第三条 凡纳入县级预算管理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等(以下简称县级各预算单位),遵守和执行本办法。

第四条 县财政局具体负责县级财政预算管理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预算单位负责本单位预算管理工作。

 

第二章  预算的编制

第五条 县级预算遵循“量入为出、统筹兼顾、勤俭节约、讲求绩效、收支平衡”的原则。

一般公共预算通过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保证预算收支平衡。

政府性基金预算按照基金项目编制,做到以收定支。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并安排资金调入一般公共预算。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按照上级规定编制,做到收支平衡。

县级收入预算的编制,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财政政策相衔接。对所有政府收入实行统一编制、统一管理,政府债务按规定纳入预算管理。收入征管部门要根据历年组织收入情况和预算年度经济政策调整等因素,认真测算各项收入,科学编制收入预算。

县级支出预算应按保障国家机构正常运转、提高基本民生水平、推动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的先后顺序予以安排,并根据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保障重点统筹安排。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预算单位不得越权制定减少财政收入及增加财政支出的政策。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规定预算支出与财政收支增幅、生产总值和支出占比等挂钩。

第六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预算单位的所有收支均应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全面反映预算单位的收支全貌。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预算单位应将所有财政拨款收入和自有收入纳入部门预算管理。自有收入包括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本级横向财政拨款收入、非本级财政拨款收入、专户核拨的非税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其他收入等。

第七条 年初无法直接编列到部门的预算,作为财政代编预算纳入部门预算管理。主要包括:

(一)已明确资金使用方向和范围,但暂未确定具体项目、执行单位的项目资金,包括扶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县域经济社会发展专项资金、县级扶贫专项资金、基本建设配套资金、推进改革创新经费、督导检查专项经费、项目前期费、乡村振兴奖补资金、应急救灾资金等;

(二)已明确资金使用方向、范围和支出内容,可按照数量、标准据实下达的项目资金,包括新增人员经费(含统一增资配套、个别职务晋升、新增人员待遇落实)、民生政策配套或补贴(含社会保障、就业、教育、医疗卫生、住房保障等)、干部培训、会议、因公出国(境)、慰问、考核奖励、人事招考、政府购买服务、政府采购、道路安全保障等经费,以及其他需审核下达的单一具体项目;

(三)政府性基金收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等,按照以收定支原则,在执行中根据收入情况相应安排支出的资金;

(四)预算预备费;

(五)其他无法编列到部门的预算资金。

第八条 根据州与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情况,对部分基本公共服务县级配套资金,由县财政局按规定安排并下达至相关单位和部门。

第九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预算单位应将所有支出分为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并纳入部门预算管理。

(一)县财政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县委、县政府对下一年度预算编制工作的要求,确定预算编制政策、编制内容、编制要求等,向各预算单位部署编制工作;提出预算收支建议数,并汇总部门预算后编制县级财政预算草案。

(二)各预算单位应根据县财政局的统一安排,按照“零基”预算和综合预算的原则,组织编制本部门预算草案,指导下属单位编制预算草案并进行审核。

(三)县财政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上年决算情况,适时制定或调整部门预算定员、定额标准。

(四)各单位应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率;县财政局应将资产存量和配置标准作为预算审核的重要依据,从严审核新增资产预算。

(五)对县级预算资金安排的部门预算项目支出、需要争取上级专项资金或政府债券资金解决的项目支出,均实行项目库管理。对未纳入财政项目库的项目预算,不纳入县级部门预算。

各预算单位在日常工作中应根据本单位工作职责、国家和我省政策导向、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政策目标等,提前做好项目评审论证等前期工作,及时向县财政局递交项目入库申请。县财政局应通过运用绩效评价结果等途径加强项目支出预算的审核,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项目入库、预算安排和调整的重要依据。

(六)县财政局应在县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的三十日前,将县级财政预算草案初步方案提交县人大财经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七)县级财政预算草案经县政府研究审核并报县委审定后,由县政府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当年预算草案编制情况和具体方案。预算草案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后,确定为当年县级财政预算。

第十条 县级年度预算草案经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县财政局应当在二十日内向社会公开,并向各部门批复预算。部门预算经县财政局批复后,各部门应在二十日内向社会公开。

 

第三章  预算的执行

第十一条 县级预算由县政府负责组织执行,具体工作由县财政局负责。县级各预算单位是本单位预算的执行主体,负责执行本单位预算,并对执行结果负责。

第十二条 未经县政府同意,各预算单位应严格执行财政管理体制和有关政策,不得擅自从县级主管部门集中收入或提取分成,不得擅自要求县级主管部门配套解决有关预算支出。

第十三条 各预算单位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足额征收应缴的预算收入,并按照规定的预算科目、级次、上缴方式和期限上缴国库和非税收入账户,不得违反规定擅自减征、免征或者缓征应缴的预算收入,不得坐支、截留、占用或者挪用预算收入,不得擅自设立过渡户。

第十四条 预算年度开始后,在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县级预算草案前,财政部门可以安排上一年度的结转支出、参照上年同期预算支出数额安排必须支付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法律规定必须履行支付义务的支出以及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处理的支出,并在预算草案报告中作出说明。县级预算经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第十五条 经县财政局批复的部门预算,各预算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县级一般预算支出中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要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列入政府采购预算的支出,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

第十六条 各预算单位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县政府专题会议等各类需县政府研究的事项,凡涉及增加财政预算支出内容的,应当在报送请示或会议研究之前征求县财政局意见。对未征求县财政局意见的资金事项,县政府不予研究。

第十七条 预算执行中,对省、州财政补助的专项资金,按照上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或其他有关规定分配安排。

第十八条 预算执行中,对已明确资金使用方向、范围和支出内容,可依据数量、标准等因素据实下达资金的代编预算,由县财政局按照国家和省、州、县有关政策、标准从对应的代编预算中审核下达。

第十九条 预算执行中,对已明确资金使用方向和范围,但暂未确定具体项目、执行单位的代编预算,由县财政局根据相关单位提出的资金申请,通过审核研究后安排预算。

第二十条 除据实结算项目外,对无法在当年9月30日前提出项目实施方案和分配计划的代编预算,原则上按照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有关规定,收回总预算统筹使用。

第二十一条 因中央、省州县级政策要求或者新增工作需求,且可从代编预算中调剂安排的新增支出,由县财政局根据相关预算单位提出的资金申请,通过审核研究后调剂安排预算。

第二十二条 除县委、县政府临时确定的紧急项目、重大改革调整、不可预见的特殊项目以及自然灾害等以外,原则上不追加预算,新增支出通过调剂代编预算或部门预算解决。若出现不可预见的新增财力且预算调剂无法解决,确需追加的新增支出,按以下权限和程序办理:

(一)100万元以下的,报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后批准下达;

(二)100万元以上的,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后报县委常委会会议研究批准下达;

(三)特殊紧急情况下,严格按照国家重大公共卫生、重大自然灾害等应急预案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可先预拨资金,后履行报批程序。

第二十三条 各预算单位应加快年度预算执行进度。对在年底前未形成实际支出的县级预算安排的经费及项目资金,由县财政在12月底前全部收回并用于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第二十四条 年底前,还滞留“趴窝”在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和单位实有账户的上级专项资金,财政部门根据省州财政关于存量资金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对应做出相应的处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对却需使用但尚未统筹的存量资金,由相关预算单位向县财政局提交资金变更用途使用方案,县财政局提出统筹安排建议后按以下权限和程序办理:

(一)100万元以下的,报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后批准下达;

(二)100万元以上的,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后报县委常委会会议研究批准。

第二十六条 对无法继续使用或整合使用的存量资金,由县财政局收回统筹用于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对重新安排或统筹安排后,未能在当年12月15日前完成全部支出的存量资金,由县财政局负责再次收回,并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第二十七条 对预算执行进度缓慢的单位,要求严格按照预算分月用款计划加快预算执行进度,至年底预算执行进度仍然缓慢的单位,由县财政压减其下年度相应的支出预算。

第二十八条 各预算单位要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努力提高本部门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县财政局要健全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将绩效监管体系覆盖所有预算资金和县级单位,实行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绩效管理,加强评价结果应用,建立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挂钩制度。

第二十九条 各预算单位的所有财政性资金严格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财政性资金的支付,应当坚持按照财政预算、用款计划、项目进度和规定程序规范使用。各预算单位对本单位集中支付的经济业务事项及所提供支付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各预算单位应严格执行动态监控和公务卡管理的相关规定,不得违规设立支出过渡性账户,不得违规向本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划转资金,不得违规提取和使用现金。

 

第四章  预算调整

第三十条 县级预算执行中,出现下列情况时,县财政局应具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报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一)需要增加或减少预算总支出的;

(二)需要增加或减少财政收入的;

(三)需要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

(四)需要调减预算安排的重点支出数额的;

(五)需要调整政府性债务限额及上级转贷的政府债券资金转贷收入。

县财政局应按规定将上述事项列入预算调整方案,报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第三十一条 部门预算批复后原则上不得变动。确需变动的,由预算单位提出申请,由县财政局按程序审核批准后执行。涉及重点项目变动的,应提请县政府研究批准。

 

第五章  决算

第三十二条 县财政局根据上级财政部门的安排,确定编制预算单位、决算草案编制的原则、要求、方法和报送期限,下发有关决算表格。

各预算单位根据县财政局的部署,组织编制本单位的决算草案,在规定期限内将决算草案连同草案详细说明一并报送县财政局审核。

第三十三条 县级总决算由县财政局负责编报。县级财政决算总收入包括县财级收入、省州级补助收入、政府债务转贷收入等。县级财政决算总支出包括各单位当年决算支出、政府债务支出等。

县级决算草案编制过程中,县财政局对州与县级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和结算项目进行清理,具体结算事项,以州级财政部门下发的州县两级年终决算结算单为准。

第三十四条 部门决算由各预算单位负责编报。部门决算草案由各预算单位决算草案汇总组成。各预算单位应当按照县财政局的要求,及时编报本单位收入、支出等年度数据及相关信息资料。

第三十五条 县财政局根据州与县级财政结算情况和预算单位的决算收支情况,按规定编制县级财政决算草案,报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第三十六条 年度财政决算草案经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县财政局应当在二十日内向社会公开,并向各单位批复决算。部门决算经县财政局批复后,各预算单位应在二十日内向社会公开。

 

第六章  预算监督

第三十七条 财政预算和决算接受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第三十八条 县审计局对本级预算执行和决算办理情况、各预算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十九条 县财政局负责监督各预算单位预算管理有关工作,严格执行重大问题报告和通报制度,严肃查处违反财政法规和财经纪律的行为,保证财政资金安全、规范和有效使用。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县财政局或县审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对有关预算单位及其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条 县审计局和县财政局等对各预算单位预算执行的监督检查结果与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预算调整和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