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连概况 领导风采 政务动态 政府信息公开 办事服务 互动交流 热点专题 应急管理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履职依据 > 规范性文件
祁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祁连县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23年11月01日    

祁政办〔2023〕94号

 

祁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批转《祁连县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各单位:

  县农牧水利科技和乡村振兴局制定的《祁连县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祁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0月30日


 祁连县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青海省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等精神,探索建立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导实行的有偿使用制度,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费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收取,宅基地有偿使用费收取时开具统一的财政票据;有偿使用费由财政部门统一管理并要求各村开设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费专户,收取的有偿使用费缴至专户统一使用管理;村集体使用资金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请示审核同意后由乡镇人民政府名义报至县财政部门同意后方可使用;各乡镇负责统一组织、指导与监督;县纪委监委、县财政局、县农牧水利科技和乡村振兴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民政局等有关单位依据各自职责加强管理;宅基地有偿使用费收缴情况必须每年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至少公示两次。     

第三条 2020年之前的农村宅基地,属于历史遗留问题,全县农村宅基地统一按照牧区450平方米标准,2020年之后将全县农村宅基地划分为农区和牧区,农区面积不超过350平方米标准,牧区不超过450平方米标准。

第四条 农村建房应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收取宅基地有偿使用费: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过继承或其他合法方式在农村使用宅基地,符合一户一宅规定的,超出标准面积部分的征收有偿使用费;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指农村户籍人员)、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指城镇户籍人员)通过继承或其他合法方式在农村形成“一户多宅”的现象,原则上退出多宅部分,因特殊原因不能退出的,全部征收多宅部分整栋宅基地有偿使用费,多宅部分不得充减一宅之不足面积部分;

(三)缺乏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扶养义务人的“三无”老人,鳏寡孤独困难户、烈士军属、残疾退伍军人、低保户、孤儿、边缘易致贫户等确无能力缴纳宅基地有偿使用费的,由本人申请,经本村集体经济组织讨论通过,报乡镇人民政府、村委备案,可以实行缓交、减交或免交有偿使用费;特困供养人直接免交有偿使用费。

第五条 有偿使用费将实行分类分区管理,根据农牧区特征,将全县农村宅基地划分为农区和牧区2个区片(详见附表),按区片等级每年收取有偿使用费。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每年收取有偿使用费标准:

Ⅰ类区为八宝镇、扎麻什乡两个农区乡镇;

Ⅱ类区为峨堡镇、默勒镇、阿柔乡、野牛沟乡、央隆乡五个牧区乡镇。

Ⅰ类区 超过标准面积:

20平方米至150平方米,每平方米收费1元;

150平方米至300平方米,每平方米收费2元;

300平方米至450平方米,每平方米收费2.5元。

Ⅱ类区 超过标准面积:

20平方米至150平方米,每平方米收费0.5元;

150平方米至300平方米,每平方米收费1元;

300平方米至450平方米,每平方米收费1.5元。

(二)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每年收取有偿使用费标准:

1.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继承的,按以下标准收取。

Ⅰ类区 超过标准面积:

20平方米至150平方米,每平方米收费1.5元;

150平方米至300平方米,每平方米收费2.5元;

300平方米至450平方米,每平方米收费3.5元。

Ⅱ类区 超过标准面积:

20平方米至150平方米,每平方米收费1元;

150平方米至300平方米,每平方米收费1.5元;

300平方米至450平方米,每平方米收费2元。

2.另对2020年7月3日后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继承的,每年按以下标准收取。

Ⅰ类区 超出标准面积:

20平方米至150平方米,每平方米收费2.5元;    

150平方米至300平方米,每平方米收费3.5元;       

300平方米至450平方米,每平方米收费4.5元。

Ⅱ类区 超出标准面积:

20平方米至150平方米,每平方米收费2元;

150平方米至300平方米,每平方米收费2.5元;       

300平方米至450平方米,每平方米收费3元。

(三)超标准面积450平方米以上的宅基地,因特殊情况无法腾退的超出部分,按以下标准收取: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按每平方米增加0.5元收取,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每平方米增加1元收取。

第六条 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费使用时坚持“三议一表决”和“四议两公开”的原则执行。

第七条 因国家建设或项目实施,需将农村宅基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的,有偿使用部分参照征地补偿标准予以补偿。

第八条 宅基地有偿使用费要本着“取之于户,收费适度,用之于村,使用得当”的原则,用于宅基地有偿退出回购等费用,接受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农牧水利科技和乡村振兴局、县纪委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超范围支出的有偿使用费的村集体组织按相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由祁连县农牧水利科技和乡村振兴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两年。


等级

     

历史遗留问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超标准面积收费标准

(元/㎡.年)

历史遗留问题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占(使)用超标准面积收费

(元/㎡﹒年)

2020年7月3日后非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继承超标准面积收费标准

(元/㎡﹒年)

 

(农区)

1.八宝镇:白土垭豁村、白杨沟村、冰沟村、东村、高塄村、黄藏寺村、夹木村、卡力岗村、拉洞村、拉洞台村、麻拉河村、营盘台村、宝瓶河村、东措台村、下庄村

2.扎麻什乡:地盘子村、鸽子洞村、郭米村、河北村、河东村、河西村、棉沙湾村、夏塘村

20㎡-150㎡1元

150㎡-300㎡2元;

300㎡-450㎡2.5元。

 

20㎡-150㎡1.5元;   

150-300㎡2.5元;       300㎡-450㎡3.5元。

20㎡-150㎡2.5元;   

150-300㎡3.5元;       300㎡-450㎡4.5元。

(牧区)

1.阿柔乡:草大板村、青阳沟村、日旭村

2.峨堡镇:白石崖村、峨堡村、黄草沟村、芒扎村

3.默勒镇:才什土村、多隆村、海浪村、老日根村、瓦日尕村、扎沙村

4.央隆乡:阿尔格村、曲库村、托勒村、夏尔格村

5.野牛沟乡:边麻村、达玉村、大浪村、大泉村

20㎡-150㎡0.5元;

150㎡-300㎡1元;

300㎡-450㎡1.5元。

20㎡-150㎡1元;

150-300㎡1.5;       300㎡-450㎡2元。

20㎡-150㎡2元;

150-300㎡2.5元;       300㎡-450㎡以下3元。

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指本县农村户籍人员,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指城镇户籍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