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连县生态环境局
关于青海鑫川矿业开发有限公司
环境行政处罚的公示
违法事实:青海鑫川矿业开发有限公司野牛沟有色金属选矿厂年处理原矿30万吨浮选工程厂区东侧小边麻沟口与二尕公路交汇处有一处企业私自设置的排污口,选厂生活区地面冲洗废水进入雨水井后,最终从该排污口流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处罚依据和处罚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依据八十四条第二项、《青海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第六十三类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青海鑫川矿业开发有限公司“私设排污口”环境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柒万元整(¥70000.00元)。
处罚时间:2023年8月23日
执行情况:已执行
立案时间:2023年6月24日
结案时间:2023年9月5日
祁连县生态环境局
2023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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