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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北州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办法》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17年09月05日    

北政办〔20172

 

各县人民政府,青海湖农场,州政府各部门:

现将《海北州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海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117

 

 

 

海北州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调动广大调解员的积极性,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中的“第一道防线”作用,夯实“三调联动”大调解工作机制在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中的特殊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青海省人民调解工作条例》,省财政厅、司法厅转发《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海北州关于建立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调联动”大调解工作机制的意见》,“三调联动”大调解工作专项经费和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应当纳入各级财政预算。

第三条 “三调联动”大调解工作专项经费包括办公经费、培训经费、宣传经费、表彰奖励经费等,从2016年开始,将60万元专项经费继续列入每年财政预算,专项用于“三调联动”大调解工作,按每年州级不少于5万元、县级不少于3万元、各乡(镇)不少于1万元的标准给予保障,确保“三调联动”大调解工作正常开展。

第四条  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包括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人民调解经费、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补助经费、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

第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经费是指人民调解工作培训经费、宣传经费、表彰奖励经费等。州、县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经费每年按州级0.30/人、县级0.50/人的标准执行,并按分级负担的原则,分别从州、县政法专项经费中解决。

第六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补助经费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购置办公用品、文书档案和纸张等的补助经费。各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补助经费每年按3000元给予保障;村级、社区调解委员会补助经费每年按1000元给予保障,由乡(镇)人民政府统一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第七条  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是指发放给被司法行政机关正式聘任的人民调解员调解纠纷的生活补贴经费。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原则上按每人每年1000元给予保障,由各县司法局统一管理,视人民调解员参与调解纠纷的数量、难易程度、社会影响、调解天数、调解成功率以及调解案件质量评查和绩效考核结果等实行“以奖代补”。

第八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补助经费和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由各县统筹解决。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所需办公经费和调解员补贴经费,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落实。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挪用“三调联动”大调解工作专项经费、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人民调解委员会补助经费、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坚决杜绝弄虚作假、虚报、瞒报,并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监察和审计。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6111日起执行,有效期限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