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政办〔2018〕21号
各县人民政府,青海湖农场,州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7〕81号)及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青政〔2017〕34号)文件规定,为切实做好全州文物保护管理工作,经州政府研究,决定成立海北州文物工作协调小组。
一、协调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刘宝春 州政府副州长
副组长:齐 震 州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
丁生云 州文体广电局局长
成 员:李君祥 州住建局局长
华 谦 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韩智德 州财政局副局长
罗 增 州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韩明春 州公安局副局长
潘彩霞 州教育科技局副局长
韩建平 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高素萍 州文物局局长
王 刚 祁连山报社副总编
刘雅利 州电视台副总编
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州文体广电局,高素萍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协调小组的日常工作,组织召开文物工作协调会议,协调解决全州文物保护工作中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
二、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一是发改部门要将文物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二是财政部门将文物保护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经费,用于落实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本体维修、抢救性保护、保护性设施建设等经费支出。
三是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文物部门做好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并按规定程序公布实施。
四是公安(消防)部门加强对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纪念馆等单位安全与消防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五是城管等部门积极开展文物保护单位周边环境卫生整治工作。
六是公安、海关、工商、文物等部门和单位加大对盗窃、盗掘、倒卖、走私等文物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完善严防、严管、严打、严治长效机制。
七是宣传、教育等部门和新闻媒体做好文物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
三、工作任务
一是按照政府主导、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全面落实文物保护“五纳入”(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纳入财政预算、纳入体制改革、纳入各级政府领导责任制)。
二是政府切实履行文物保护主体责任,把文物保护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地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
三是建立健全州、县、乡镇、村(社区)四级文物保护管理机制,逐级落实文物安全责任。
四是按照《文物保护法》要求,坚持文物保护经费以政府投入为主,按照“规划先行、保障重点、分级管理、各负其责”的原则,研究出台地方相关文物保护支持政策和配套措施。
五是在涉及文物保护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事项中,相关部门加强协调配合,做好事前审核审批工作。
六是发挥文物安全工作联席会议作用,强化行政执法联动机制,经常性地开展联合检查和整治行动。
各县政府建立文物工作协调机制。
2018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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