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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批转海北州村级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19年01月22日    

HBFS00-2019-0001

 

北政办〔2019〕1号

 

各县人民政府,青海湖农场,州政府各部门:

州财政局拟定的《海北州村级财务管理办法》已经州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月4日

 

 

 

海北州村级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严肃财经纪律,规范村级财务管理,管好用好村集体各项资金及资产,保护村级组织及其成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健全村务监督委员会〉的指导意见》《 监察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规定〉的通知》《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代理记账管理办法》《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州的村级组织、受村级组织委托代理村级会计业务的相关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村民会议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过参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召开村民会议根据需要,可以邀请驻本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组织派代表列席。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设立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由村委会成员和村民代表组成,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五分之四以上,妇女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村民代表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村监委会是指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健全村务监督委员会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7〕67号)规定的村民对村务进行民主监督的机构。成员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中推选产生,并有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一般由3-5人组成,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村报账员、村文书、村级组织负责人不得担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提倡由非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村党组织班子成员或党员担任主任,原则上不由村党组织书记兼任主任。

第二章  村级财务管理模式

第五条 村级组织财务管理在遵循村民自治、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加强监督,尊重农牧民群众意愿和民主权利的基础上,可实行“村财民理委托代理记账”模式。

第六条 村级组织财务管理委托代理记账后,受委托机构按照《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坚持村级资产所有权、资金使用权、管理审批权、资产处置权、收益分配权、管理监督权“六权”不变的原则,按村单独建账,分村开设银行账户,独立核算。村级组织只设一名报账员(可以由村干部兼任),或村会计执行报账员的职责,不再另设会计、出纳岗位。

村级组织所属的村办企业、村集体专业合作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实体经济实行财务独立核算,所发生的经济业务不与村级组织财务混同核算。

第七条 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代理村级财务管理或委托乡镇财政管理办公室代理村级财务管理和财务核算。由各村级组织或村级组织委托县农经管理部门与第三方代理记账公司或乡镇财政办公室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受委托代理方要充分利用财务管理系统,规范账务处理、“三资”管理,提供村级组织财务公开资料,自觉接受村级组织成员的监督,做到财务管理透明化、公开化。受委托机构业务上接受县财政、农经、审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章  村级财务预决算管理

第八条 村级组织每年年初按照本村收支范围,参照上一年的财务决算报告,根据当年的生产收支计划,按照“实事求是、量入为出”的原则,制定本村年度财务预算(收支计划),经村两委会议通过、村监委会审核同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报受委托机构执行,作为其当年资金开支的主要依据。

第九条 村级组织财务预算的执行日期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每年的财务预算方案(财务计划)编制要在当年1月底前完成。

第十条 财务计划包括:年度财务收支计划、生产经营计划、基本建设计划、固定资产购置计划、收益分配计划等。

第十一条 村级组织每半年要对预算方案(财务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分析,对执行中出现问题,及时查明原因,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受委托机构要全力协助完成。村监委会要定期对财务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并监督纠正和改进。

第十二条 年度终了时,受委托机构根据该年村级组织资金实际使用情况,编制决算报告,送各村村委会、监委会审核后,上报县级财政部门、农牧业经营管理站备案。

第十三条 财务决算要与当年的财务收支预算进行对比分析,查找变动原因,对不足的地方提出改进意见,在下一年财务收支预算的编制过程中加以改进。

第四章  村级组织收支范围

第十四条 纳入村级组织收入管理范围包括:

各类财政补助收入,其他非财政性项目资金及工作经费,土地征收补偿费,救灾救济款,所有的捐赠类收入,“一事一议”筹资,村集体统一经营、发包及租赁收入,村集体实体经济上缴的经营收入,村集体财产处置收入,利息收入等。

第十五条 村级组织支出范围:生产性支出(含专项资金支出)和非生产性支出。

第十六条 生产性支出范围(含专项资金支出)及规定

1.专项资金按规定的用途专款专用,涉及工程项目招投标的按照规定进行招投标,要求政府采购的按规定进行政府采购。

2.村内兴办集体公益事业及“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等资金,按规定程序列支的支出。

3.从村集体统一经营、发包及租金收入和村集体实体经济上交的经营收入中列支的村级基础设施建设、维修维护、保养等方面的支出。

4.村级组织从集体收入中列支的投资项目。

第十七条 非生产性支出范围

1.人员工资薪酬。村干部报酬严格按照州委组织部、州财政局相关文件规定发放,严禁向村干部(含离职)违规发放政策规定之外的福利待遇。村干部开展各项工作,不得从村集体经济经费中发放误工补助。

2.村级组织公用经费。村级组织日常开支的办公用品、办公耗材、报刊征订、邮电费、水电费、取暖费等公用支出。

3.个人通讯费、燃油费补贴。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村“两委”主要负责人通讯费可按照不高于600元/年的标准发放,交通燃油补助费根据服务村民半径与乡(镇)政府、会计代理记账机构办公室距离按照不高于1000元/年的标准发放;其他村干部通讯、燃油费补贴按照村两委主要负责人年均标准的50%执行,村级报账员可适当增加,但不高于主要村干部水平,村干部兼职报账员的不得重复发放。

4.村两委办公室、村级综合服务中心、党员活动室、卫生室、文化广场等维护费用,举办小型文化体育活动,短期临工等。但不包括应由县、乡(镇)级政府承担的农村环境整治、生态保护、拆迁搬迁、村容村貌、农村服务管理等事权而发生的较大型的支出。 

   5.党员组织活动和教育管理经费。凡是各级党政机关统一安排的参观、考察、培训、开会、学习等由主办方(或组织方)开支的费用,不得纳入村级组织报销范围。

6.差旅费。村干部因公县外出差,参照机关事业单位差旅费办法报销,出差事由按照因公外出相关书面依据执行。

7.卸离任村干部慰问支出。本村卸离任村干部、农牧民老党员、获得州级(含州级)以上表彰的劳动模范生病住院可列支200元以内的慰问费用,去世可列支200元以内的慰问费用。村级组织不得以捐助、赞助、恭贺等名义向外单位捐款和村内外红白喜事支出。

8.其他支出(反映经村民“一事一议”需要开支,但上述支出未包括的支出)。主要是村级组织收入较多的村用于开支临工工资、帮助村民缴纳部分医疗、养老保险、缴费等,村级组织监委会监管工作业务量较大的村监委会成员可按照不高于500元/年的标准发放。   

9.严禁虚报项目和虚列支出。不得虚报项目并开具发票报账后将虚列资金再用于具体开支。

10.除上述规定和县级人民政府以上(含县级)文件明文规定外,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报销任何工资、津补贴等支出以及列支招待费。

第五章  村级财务审批程序

第十八条 村级财务开支审批要坚持“量入为出”的原则,严格按流程审批,实行村级分类、资金分档逐级审核,限额授权。村级组织运转经费实行定额包干的办法,各村按照年初预算核定的数额掌握使用,超支不补,结余部分结转下年继续使用。村级财务支出金额在1000元以下的开支由村“两委”集体审核,成员签字,村监委会成员审核并签字,村主任审批,受委托机构审核支付。1000元至3000元的开支由村“两委”集体研究决定,村委会成员同意,经村监委会成员审核认可,村监委会主任及村主任审签,乡(镇)财务负责人审核后受委托机构审核支付。金额在3000元以上的大额支出和专项资金,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即支出前须经村两委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后,经村监委会讨论通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表决同意后附相关会议决议,以书面形式报乡(镇)财务负责人审核批准后,由村主任履行审批手续后受委托机构审核支付。

对年初预算已明确的大额支出可以提前通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表决,表决通过后按具体实施时间列支。对因自然灾害等应急发生的支出可先行支付后补办审批手续,但事后必须按照上述流程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第十九条 工程款和项目资金的支出,除上述审批手续外,还要按照工程项目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工程项目资金审批手续,并按工程项目管理规定支付资金。征地和拆迁费的发放也要按照审批流程执行。

第六章  民主理财及村务公开

第二十条 村监委会负责村级组织日常经济活动和财务活动的审核、监督检查,保证村级财务活动能够按照财务制度规范运行。

第二十一条 村级财务公开的内容。主要包括本村村级组织经济管理和村级管理中的有关事项,村民关注和敏感的经济事项和财务事项。对相关事项政策依据、收支明细、往来明细、项目管理、具体标准等详细做到公开公示。

第二十二条 村级财务公开的程序。

1.受委托机构按照县级财政、农牧部门向村级组织提出的公开方案,提供相关资料。

2.村监委会负责审查公开方案和公开资料。主要公开方案涉及的内容,逐项进行审查,对没有涉及到的内容或群众要求公开的进行补充和完善,同时要有村委会负责人、村监委会负责人签字。

3.村“两委”会议讨论确定最终公开方案。

4.进行财务公开。

5.听取群众意见。

第二十三条 村级财务公开的时间。分为定期和不定期,对正常的财务收支活动应该定期公开,每月公开一次,对涉及的收入分配等事项一般在年末进行。对村级组织重大的财务事项和涉及农牧民利益的重大、敏感及热点问题,应该随时公布。较大的工程项目要在不同时段(工程的前期准备、施工和竣工)对主要财务指标进行公示,以确保村民的知情权。

第二十四条 村级财务公开的形式。根据本村具体情况,坚持实际、实用、实效的原则,在便于群众观看的地方设立固定的财务公开栏进行张榜公示,以会议、广播、网络、明白纸、明白卡等形式为补充。公开的财务账目必须真实可靠,内容齐全,项目详细,让群众看的懂,一目了然。村监委会应对财务公开资料进行整理归档并妥善保管。

第二十五条 村民对村务公开内容有疑问的,可口头或书面向村监委会投诉,村监委会对农牧民反映的问题应及时调查,确有内容遗漏或不真实的,应督促受委托机构重新公布。村民也可直接向村“两委”询问,村“两委”应在10日内予以解释和答复。

第七章 资金、账户及账簿管理

  第二十六条 每个行政村只能开设一个银行基本存款账户,集体富余资金较大的村可增设一个定期存款户。严禁多头开户、出租、出借银行账户。

  第二十七条 村级账户在银行预留村财务专用章、村主任、村报账员和受委托机构负责人的印鉴,银行印鉴必须分别保管。(村级组织相关印鉴由村级组织指定专人管理,受委托机构相关印鉴由受委托机构指定专人保管),受委托机构不得统一管理村级财务专用章、村主任印鉴。

第二十八条 村级资金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村级组织所有收入(不包括独立进行财务核算的村办企业、村集体专业合作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实体经济)必须纳入村级财务核算。收入应当及时缴入村级账户,不得坐收坐支、白条抵库、公款私存和私设小金库。  

  第二十九条 村级组织实施项目可实行预付款制度,已按审批流程批准的支出项目依据合同约定的预付款比例按进度支付。

第三十条 村级组织财务实行电算化管理。受委托机构按照《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在账务处理系统中设置总账、银行存款日记账、现金日记账,收支明细账、固定资产明细账、公共资源明细账、往来明细账等会计账簿,指导村级设置收支备查账、往来备查账、固定资产台账、公共资源台账、投工投劳登记簿、土地(草原)承包登记簿。根据实际发生的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认真审核原始凭证,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规范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各项收支全部纳入村级的会计实际核算和财务决算的编报中,确保账账、账证、账表、账实相符。受委托机构对村级的财务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依法负责,并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管理好会计档案。

  第三十一条 受委托机构业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财务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会计、稽核等岗位工作主管人员。出纳人员不得兼管审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第八章  资产、资源管理

  第三十二条 受委托机构应积极配合村级“三资”清产核资工作,负责建立村集体资产、资源管理台账,准确记载资产、资源的名称、位置、数量、金额、经营情况等重要内容及其变化情况。每年开展资产、资源全面清查,防止流失。村级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要及时衔接建设单位移交村级组织并登记入账。对外投资,集体草场、林地、土地等租赁、发包、处置收入要进行经营收益的核算和分配。村级资产处置必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表决同意并报乡镇财政办公室备案,递交受委托机构处理账务。

  第三十三条 村级组织要定期对村级资产资源租赁、发包、处置及项目工程建设等重大财务事件向村民进行公示。

第九章  票据管理

第三十四条 村级组织应使用财政部门规定使用的统一票据,不得使用私自购买的普通票据。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票据管理规定的组织或个人,由县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等财经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分或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六条 受委托机构不得转让、出借、赠送、代开无关联票据,不得使用伪造、作废的票据。对错开的票据,必须保持三联齐全,并注明作废字样;对遗失票据的,按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 受委托机构不得改变票据使用用途规定,违规向农牧民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开具票据。

第三十八条 现金支票或转账支票由受委托机构按顺序登记,不得用现金支票替代转账支票。

第十章  村级债权债务管理

第三十九条 各村应根据自身经济状况,按照量力而行的原则制定本年度兴办村级公益事业项目的实施计划,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执行。禁止盲目举债发展,不得举债兴办各类公益事业。不得违规以集体名义为其他单位或个人进行各种形式的担保,也不得以集体名义借款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

  第四十条 村级组织不得举债作为非生产性开支,债权债务要据实入账。每年清理一次往来款项,呆账冲销、坏账处理应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积极努力化解债务,杜绝不良新债的产生。

  第四十一条 债权要组织力量积极催收,做到应收尽收,多次催收无效的要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保留永久追索权。

第十一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受委托机构工作职责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设置会计机构,财务人员岗位设置不少于4个,即业务主管、记账会计、稽核、出纳岗位。岗位要合理设置及其职责权限的合理划分,坚持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确保不同岗位之间权责分明、相互制约、相互监督。财务人员必须具备初级以上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财务人员必须长期在岗,不得频繁换人,确需变动时经县财政、农经部门报备同意后更换。受委托机构岗位设置、职责、制度、流程制定以文件报县财政、农经部门审核批准后执行。

2.受委托机构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中华人民共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三资”监管等相关法规、制度及要求。依据本办法制定完善的村级财务管理制度,完善村级财务的相关业务流程,分析村级财务的风险点,完善防控措施,规避防范财务风险。

3.根据村级组织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按照《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等;负责办理年终财务决算;按照要求、及时提供村务公开资料,并保证公开资料的正确性、真实性、完整性。

4.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批流程合理制定报账流程,规定每月具体的报账时限,不得出现每年只汇总报账1-2次、年底突击报账等现象,杜绝虚开发票套取现金现象的发生。简化报账程序,不得人为设置由乡(镇)政府以正式文件批复或多位乡(镇)党政负责人签字报账程序。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村级组织资产清查和往来款项清理,资产或往来款项的清理处置按照《中共海北州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北办字〔2017〕117号)“及时向全体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清产核资结果,并经成员大会或者代表大会确认”之规定办理,不得以乡(镇)政府或县级财政、农牧部门的批复作为依据进行核销。

5.积极主动配合相关部门、单位做好财务检查、审计等工作,提出加强单位财务管理的建议和意见。

第四十三条 县级财政部门工作职责

  1.负责对村级会计委托代理记账服务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负责制定、修改、完善村级会计委托代理记账服务的相关制度和办法;负责组织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机构会计人员注册登记。

2.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人员成立考核组,负责对受委托机构进行绩效评价工作。评价结果直接与代理服务费挂钩,发现严重违规、违纪、违法的立即解除代理关系,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四条 县级农经部门工作职责

1.负责督促受委托机构和各村级组织做好移交前的核算、结算、决算及会计档案的整理归档工作,督促、监督受委托机构机构和村级组织之间的会计业务交接工作。

2.负责对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机构的日常管理及业务指导;积极开展监督检查,对遵守财经法规、重大经济决策事项等方面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每年将监督检查总结呈报县审计局。对账务处理不及时、账务处理错误或者不按流程处理账务等问题督促整改;对村级组织“三资”和债权债务的监督管理,对严重违纪违规问题移送相关处置部门进行处罚。

3.负责指导委托代理机构组织村级报账员的业务培训,审查核准村级财务收支范围、原始凭证的收集、财务审批流程,以及在无明确供应商或服务对象的如何开具税务发票等培训内容。

第四十五条 县级审计部门工作职责:

1.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村级集体财务的审计工作,开展村财民理委托代理财务审计。

2.各县审计部门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时,每年合理确定2个行政村作为重点审计对象,包括村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5年内对全县所有行政村轮审一次,对集体经济收入在20万元以上进行重点审计。审计由各县审计部门牵头审计或者委托第三方委托代理审计。

3.在村级财务管理中,对遵守国家财经法规,重大经济决策事项等方面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 县级纪委监委工作职责:

1.对财政部门是否依照本办法严格落实村级财务管理各项制度和审计部门是否按审计法实行村级财务审计以及农牧部门是否对村级财务实行监督指导等履行职责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2.在实施监督过程中发现的有关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规定,向财政、审计、经营管理部门提出监察建议,责令限期整改;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严格实行问责约谈和纪律追究。

3.每年对村级财务开展一次以上监督检查工作。

4.充分发挥村级监委会的监督作用。及时监督检查村务公开情况,根据工作职能对村级组织财务收支及惠民资金发放、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加强对村级班子议事决策、财务管理、资金使用等方面的经常性监督。建立健全内部监督长效机制,进一步制定完善村监委和纪检员的工作职责和各项监督制度、纪律以及村财务的管理制度等,切实加强对村领导班子的内部监督。

第四十七条 对抓落实工作不力,未按本办法要求开展工作,村务管理工作中出现问题的,依照党纪政纪有关规定逐级追究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州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9 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自2019 年1月1日至2023 年12月31日。

第五十条 海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北州村级财务及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北政办〔2015〕18号)不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