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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海北州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办法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20年06月15日    

HBFS01-2020-0001

 

海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海北州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办法的通知

北政办〔2020〕18号

各县人民政府,青海湖农场,州政府各部门:

《海北州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办法》已经州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海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3月26日

 

 

海北州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办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海北州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工作,规范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法律法规,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事物和场所。包括:

(一)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

(二)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
  (三)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

(四)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

(五)传统体育和游艺;

(六)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

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凡属文物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州人民政府须建立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将海北州体现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列入代表作名录范围。其目的:

(一)推动海北州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保护、传承、弘扬,保持海北州文化的多样性和地域特色;

(二)加强海北州文化自觉和文化认同,提高对海北州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同感和持续感。

(三)尊重和彰显有关地区、群体及个人对海北州文化的贡献,展示海北优秀传统文化的丰富性;

(四)增进外界对海北州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识,促进区域间文化交流与合作,扩大海北州文化的影响力和感召力;

(五)鼓励公民、企事业单位、文化、旅游、教育科研机构、其他社会组织积极参与海北州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工作。
  第四条 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应具有突出价值的民间传统文化表现形式或文化空间;或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具有典型意义;或在历史、艺术、民族学、民俗学、社会学、人类学、语言学及文学等方面具有重要价值。具体评审标准如下:

(一)具有展现传统文化和民族民间文化创造力、维系海北州文化传承性的突出价值;
  (二)扎根于海北州区域内的文化传统,世代相传,具有鲜明的地方特色;
  (三)具有促进各民族文化认同、增强社会凝聚力、增进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作用,是文化交流的重要纽带;
  (四)充分运用传统民间工艺技能和经验,体现高超的技艺水平;
  (五)具有见证海北文化传统的独特价值;
  (六)对维系海北优秀文化传承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因社会变革或缺乏保护措施而面临消失的危险。

第五条 申报项目须提出切实可行的五年以上保护计划,并承诺采取以下保护措施:
  (一)建档:通过搜集、记录、分类、编目等方式,为申报项目建立完整的档案;
  (二)保存:采用文字、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手段,对保护对象进行真实、全面、系统的记录,并积极搜集有关实物资料,选定有关机构妥善保存并合理利用;
  (三)传承:通过传承人的传习活动、社会教育和学校教育等途径,使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后继有人,能够继续作为海北文化在相关区域尤其是青少年中得到继承和发扬;
  (四)传播:利用展览、展演、观摩、培训、研讨、节日活动等形式,通过大众传媒、互联网、微信、现场展示、展演等的宣传,加深公众对该项遗产的了解和认识,促进社会共享;
  (五)保护:采取有效的具体措施,保证该项遗产及其智力成果得到保存、传承和发展,保护该项遗产的传承人(团体)对其世代相传的文化表现形式和文化空间所享有的权益,尤其要防止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误解、歪曲或滥用。
  第六条 申报海北州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对申请项目的名称、申报者基本情况、申报目的和意义进行说明;
  (二)项目申报书:对申报项目的历史、现状、价值、代表性传承人和传承状况等进行说明;
  (三)保护计划:对未来五年的保护目标、措施、步骤和管理机制等进行说明;

(四)其他有助于说明申报项目的必要材料。

第七条 成立海北州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州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负责人和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承担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评审和专业咨询。评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主任由州文化行政部门有关负责人担任。
  第八条 海北州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公布程序:

(一)海北州境内的公民、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均可向所在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县级文体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对申请资料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审核,并进行汇总、筛选报经县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向州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三)州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将申报合格的材料提交评审委员会;

(四)评审委员会根据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进行评审,提出拟列入海北州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推荐名单,提交州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五)州级文化行政部门通过媒体对拟列入海北州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推荐名单进行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20天。
  (六)州级文化行政部门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和公示结果,推荐入选海北州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名单,上报州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第九条 申报主体不是申报项目传承人(团体)的,应获得申报项目传承人(团体)的授权。
  传承于不同地区并为不同区域、群体所共享的同类项目,可联合申报,且提交各方同意联合申报的协议书。

第十条 州人民政府对入选项目加大扶持力度,每年给予1万经费补助,鼓励和支持开展传习活动。对严格执行保护工作计划、工作成绩突出的组织和个人,州人民政府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一条 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日常管理、监督工作由其所在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申报主体必须履行其保护计划中的各项承诺,按年度向州、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实施情况报告。
  第十二条 州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列入海北州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项目进行定期评估、检查和监督。对未履行保护承诺,出现问题的,取消政府补助,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直至除名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海北州文体旅游广电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自2020年4月24日至2025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