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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海北州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20年06月15日    

HBFS01-2020-0002

海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海北州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政办〔2020〕19号

各县人民政府,青海湖农场,州政府各部门:

《海北州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已经州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海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3月26日

 

 

海北州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

认定与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有效保护、传承、弘扬海北州非物质文化遗产,鼓励和支持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青海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办法》的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北州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是指经州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承担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保护责任,具有公认的代表性、影响力传承人。

第三条 认定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履行申报、审核、评审、公示、审批等程序。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公民可以申请或者被推荐为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

(一)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德艺双馨;

(二)完整掌握并承续某项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知识和核心技艺;

(三)在一定区域或领域内被公认为具有代表性和较大影响力的;

(四)具有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的能力;

(五)自觉开展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承、传播工作,并接受州、县两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监督;

第五条 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收集、整理和研究的人员不能作为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

第六条 提出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候选人申请的,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基本情况,包括年龄、性别、民族、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从业经历,被认定为县级代表性传承人相关资料等;

(二)该项目的传承谱系中的序位、影响力和独特性,申请人的学习与实践经历、技艺特点和成就;

(三)申请人授徒、传艺情况及为该项目保护传承所作的其他贡献;

(四)申请人持有该项目的相关实物、资料的情况;

(五)有助于说明申请人代表性的视听、影视等材料;

(六)其他有助于说明申请人代表性的材料;

(七)授权同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使用申报材料进行公益性宣传推广。

第七条 成立海北州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州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负责人和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承担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评审和专业咨询。评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主任由州文化行政部门有关负责人担任。

第八条 海北州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申请、公布程序:

(一)在已公布的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承保护方面做出积极贡献,并熟练掌握、传承该项目技艺的公民自愿向所属项目保护单位提出申请;

(二)项目保护单位收到申请材料后,对材料完整性、真实性进行核查,核查完整后向县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推荐;

(三)县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申请材料或推荐材料后,须组织专家进行审核并公布为县级传承人后,向州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报;

(四)州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县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申报材料后,根据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合格的申报材料提交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评审委员会提出拟入选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推荐名单;

(五)州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评审委员会评审意见,通过媒体对拟入选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进行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20天。 

(六)州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和公示结果,审定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予以公布并颁发证书。

第九条 属于跨地区申报的被推荐人,由州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提出意见,提交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最终决定是否推荐为州级传承人。

第十条 州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对开展传习活动确有困难的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予以支持,支持方式主要有:

(一)根据需要提供开展传习活动的场所;

(二)对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给予适当补助(补助金额每年度不少于5000元);

(三)对无经济收入来源、生活确有困难的传承人,向有关部门申请给予一定补贴(申请补贴金额每年度不少于5000元);所在地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创造条件,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进行资助,保障其传承人基本生活需求;

(四)积极组织开展研讨、展示、展演、宣传、交流等有利于项目传承活动的给予一定补贴;

(五)资助项目资料的整理、出版。

第十一条 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在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根据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供完整的项目操作程序、技术规范、原材料要求、技艺要领等;

(二)制定项目传承计划和具体目标任务,报州县两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采取收徒、办学等方式开展传承工作,毫无保留地传授技艺,培养后继人才;

(四)积极参与展览、演示、展演、研讨、交流等活动;

(五)定期向县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提交项目传承情况报告。

第十二条 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其所在县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县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于每年年底前将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情况报送州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单位须采取文字、图片、录音、视频资料等方式,全面记录该非物质文化代表性传承人掌握的表现形式、技艺和知识等,须建立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档案。

第十四条 州级非物质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报州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消其代表性传承人资格: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两年不履行传承义务的;

(二)不接受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或项目保护单位管理的;

(三)触犯国家法律,危害国家利益,违背社会公德的。

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丧失传承能力的,经县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报州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代表性传承人资格并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海北州文体旅游广电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自2020年4月24日至2025年4月23日。


政策解读:http://www.haibei.gov.cn/html/3963/28065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