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政〔2025〕51号
祁连县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祁连县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
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各单位:
《关于调整祁连县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通知》已经县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祁连县人民政府
2025年3月28日
关于调整祁连县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通知
根据《青海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青政办〔2020〕21号)第四章第十九条“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按照配租面积和租金标准确定。租金标准由县(市、区、行委)住房和城乡建设(房产)部门会同价格部门、财政部门确定并动态调整”和《关于进一步提高保障房资源使用效率的通知》(青建房【2024】104号)规定,为维持公共租赁住房的正常运营管理,在充分调研周边州县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基础上,结合我县住房租赁市场实际情况,调整我县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现行租金标准
城镇低保户租金每平方米收取1元;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每月每平方米4元;持有残疾证的城镇低保人员免收租金;社会出租公共租赁住房按每月每平方米8元价格收取租金;参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干部周转房按照每平方米8元收取。
二、调整租金标准
(一)保障对象
1.城镇低保+残疾按照每平方米1元收取;
2.城镇低保家庭按照每平方米2元收取;
3.城镇低收入家庭按照每平方米5元收取;
4.乡镇配建原则上按照每平米1.5元收取(其中住宿办公一体的乡镇配建公共租赁住房收取标准为每平米为0.5元)。
(二)非保障对象
1.对外开放人员按照每平米10元收取;
2.行政事业单位正式职工、援青挂职干部按照每平方米10元收取。
3.参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干部周转房按照每平方米10元收取。
三、押金收取标准
城镇低收入人员押金每套5000元,对外开放人员每套10000元。
四、调整租金标准执行时间
调整后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自文件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