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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祁连县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通知

编辑:马德平 发布时间:2025-05-20 14:54 信息来源:祁连县人民政府 阅读次数: 字号:【默认


祁政〔202551

祁连县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祁连县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

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各单位:

《关于调整祁连县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通知》已经县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祁连县人民政府

                  2025年3月28日

 

 


关于调整祁连县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通知

 

根据《青海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青政办〔2020〕21号)第四章第十九条“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按照配租面积和租金标准确定。租金标准由县(市、区、行委)住房和城乡建设(房产)部门会同价格部门、财政部门确定并动态调整”和《关于进一步提高保障房资源使用效率的通知》(青建房【2024】104号)规定,为维持公共租赁住房的正常运营管理,在充分调研周边州县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基础上,结合我县住房租赁市场实际情况,调整我县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现行租金标准

城镇低保户租金每平方米收取1元;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每月每平方米4元;持有残疾证的城镇低保人员免收租金;社会出租公共租赁住房按每月每平方米8元价格收取租金;参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干部周转房按照每平方米8元收取。

二、调整租金标准

(一)保障对象

1.城镇低保+残疾按照每平方米1元收取;

2.城镇低保家庭按照每平方米2元收取;

3.城镇低收入家庭按照每平方米5元收取;

4.乡镇配建原则上按照每平米1.5元收取(其中住宿办公一体的乡镇配建公共租赁住房收取标准为每平米为0.5元)。

(二)非保障对象

1.对外开放人员按照每平米10元收取;

2.行政事业单位正式职工、援青挂职干部按照每平方米10元收取。

3.参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干部周转房按照每平方米10元收取。

三、押金收取标准

城镇低收入人员押金每套5000元,对外开放人员每套10000元。

四、调整租金标准执行时间

调整后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自文件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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