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LFS01-2025-0001
祁政办〔2025〕43号
祁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祁连县现代化产业园区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各单位:
《祁连县现代化产业园区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第七十一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祁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8月7日
祁连县现代化产业园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和县委十五届八次全会、县人大十六届六次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祁连县现代化产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企业(项目)管理,优化园区营商环境,规范入园企业及项目的准入、运营、管理,加快园区产业不断发展壮大,促进园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农业农村部 青海省人民政府共同打造青海绿色有机农畜产品输出地行动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园区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园区发展应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遵循低碳环保、绿色发展、集聚集约的原则,坚持以绿色有机农畜产品加工为主导产业,重点发展文创产品加工销售、现代化物流、电子商务、低空经济等新兴产业及生产性服务业,将园区打造为综合性产业发展片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申请入园和已入园企业(项目)及在园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
第四条 园区管委会为园区管理机构,负责园区的日常服务和管理工作。县发展改革和工业信息化局、县农牧水利和科技局、县应急管理局、县生态环境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林业和草原局、县统计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供电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履行监管与服务工作。需由县人民政府协调解决的事项,由县园区管委会提请县人民政府研究解决,相关部门协助办理。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现代化产业园区是指祁连县现代化产业园区—冰沟片区。
第二章 准入原则及条件
第六条 根据园区产业发展规划,入园企业需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循“公正、公平、依法管理、公开透明、服务至上”的原则;
(二)坚持县委、县政府区域经济统筹一体化发展要求;
(三)坚持尊重客观产业发展规律和政府主观推动相结合的要求;
(四)以绿色有机农畜产品为主导,引入关联产业聚集发展为原则;
(五)以国家发展战略和省州县主导产业为引导的延伸产业导入原则;
(六)以引入较高附加值、低污染、低能耗为原则,发展绿色经济;
(八)推动大中型企业促进高新技术研发,鼓励中小企业科技创新;
(九)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列入我县重点招商的工业项目,具备优先入园资格。
第七条 经前置性审查,入园企业(项目)必须具备以下准入条件:
(一)项目符合国家绿色生态、节能减排、安全生产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
(二)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祁连县现代化产业园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年)》《祁连县现代化产业园总体规划(2021—2035年)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海北州“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及准入清单;严禁“三高”项目入园,对限制类和禁止投资的项目不予受理;
(三)企业在研究、开发、生产过程中需符合生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相关要求;
(四)依法登记注册、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遵纪守法、照章纳税的企业法人。
(五)严格按照《祁连县现代化产业园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年)》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入驻园区的工业企业用地平均投资强度不低于100万元/亩;仓储物流企业(项目)投资强度不低于50万元/亩;商服企业要求年营业额不低于100万元;科研类企业(项目)用地投资强度不作硬性要求,但必须按照入驻协议完成承担的研发任务。
第三章 入园程序及审查
第八条 申请入园企业(项目)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入园申请报告;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
(三)企业证明文件;
1.已设立企业的: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如有)、组织机构代码证(如有)、资信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2.拟新设立企业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拟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资信证明。
(四)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代办人或授权人委托书。
第九条 园区管委会对申请入园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必要时进行考察),对符合要求的企业,提交园区管委会审查。园区管委会接到申请材料后组织进行审查,必要时可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联审,对符合入园条件的提请有关部门备案,并签订《入园协议书》。对不符合条件的通知申请人。
第十条 园区管委会对申请入园企业的申请资料和审查意见实行保密管理。
第四章 入园企业(项目)用地管理
第十一条 用地原则及程序。
(一)坚持“园区主导产业优先、高新技术企业优先、无污染企业优先”的原则。
(二)经审查合格的入园企业(项目)一个月内必须向园区管委会提出用地方案申请(包括企业产业类型、生产技术要求及拟出让用地的地段、地块、面积等内容),园区管委会会同县自然资源局按园区产业功能定位和企业(项目)属性合理优化、安排调剂,不得由企业或项目来任意选定建设用地。
(三)入园企业(项目)所申请规划建设用地严格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划拨等方式依法取得,并按约定土地性质和产业定位规范使用,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第十二条 入园企业(项目)在建设时,土地用途、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主要行业产业指标控制等规划设计条件需按照《祁连县国土空间详细规划(2021—2035年)》及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各类建设控制指标要求执行,不得超出企业用地界线,不得随意降低或调整。一经发现,管委会有权责令停工、限期整改,其责任和费用由企业自担。
第十三条 入园企业(项目)依法取得项目用地后,由于自身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除因重大政策调整或因不可抗力造成动工开发延迟的,由县自然资源局依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等相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入园企业项目建设与管理
第十四条 入园企业(项目)设计方案必须由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严格按照《祁连县现代化产业园总体规划(2021—2035年)》规定要求操作,设计方案经园区管委会会同县自然资源局初定,并提报县联合审批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若擅自改变方案建设的,园区管委会将通报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建、限期整改,对不按要求进行整改的将予以强行拆除,所造成的损失由入园企业(或项目建设主体)承担。
第十五条 入园企业(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按照《祁连县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必须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环境影响评价及水土保持等前置性有关行政审批手续后,方能开工建设,并主动接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消防救援队等职能部门对质量、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确保工程优质、安全。
第十六条 入园企业必须委托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进行建设,不得擅自改变建设内容和功能,确需改变的必须按程序报批。随意拖延工期,降低投资总额、投资强度、产出效益等事项,园区管委会将按照《开发建设协议》处理,所造成的损失由入园企业(或项目建设主体)承担。
第十七条 入园企业(项目)统一使用园区内的水、电、路、供暖、通讯等资源及公用设施,不得擅自挖井、铺设供排水管道、架设输电线路、修筑交通便道及建设其它未经许可的设施。如有特殊要求的,须经园区管委会及相关职能部门批准后进行建设。建成后,入园企业(项目)厂区外的设施由园区管委会统一管理,入园企业不得随意损坏、拆除。
第十八条 园区管委会负责入园企业(项目)用地红线外围的三通(通路、通水、通电),负责协调有关部门提供自来水和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电力主网接口;企业(项目)自接口由入驻企业(项目)负责建设,并符合园区规划要求。若有一项未完成,或不达标,园区管委会有权要求整改,直至达到合格标准方可投入生产。
第十九条 入园企业(项目)法人必须履行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三同时”和环境保护“三同时”等制度。企业(项目)竣工后,及时向县应急管理局、县生态环境局、县消防救援队等部门申请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或使用。未验收合格,私自投入使用的,一经发现,园区管委会会同职能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追究企业和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负责人的主体责任。
第二十条 入园企业(项目)在建设中自觉履行完成项目入库入统和纳税义务,接受县发展改革和工业信息化局、县统计局、县税务局等部门的稽查,企业(项目)竣工后,严格按《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6〕503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财建〔2016〕504号)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章 入园企业退出机制
第二十一条 入园企业(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未达到整改目标要求的,实行退出:
(一)入园企业(项目)因自身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含虽已开工但无实质性进展的、建设期满未建成或建而不产的);
(二)改变土地用途或擅自改变规划设计和备案施工图建设内容的;因国家产业政策调整,不符合现行国家产业政策且拒不调整产业和改进工艺的;不遵守园区整体规划的;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损害园区长远发展利益的;存在安全隐患且拒不整改的;
(三)投资额度达不到总投资额及存在其他严重违背入园协议行为的;
(四)土地使用和经营性质与行政部门批件严重不符且2年内整改不到位的;
(五)因产能严重过剩或经营不善造成严重亏损,连续停产超过2年的;
(六)对已入驻不符合园区产业定位的企业,视其生产经营状况和严重程度实行分期分批退出的;
(七)自行申请破产退出的;
(八)已进入司法处置程序且企业已停工停产的;
(九)经查实,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
(十)长期拖欠工人工资或工程款等违反相关规定行为的;
(十一)对现有设施未经园区管委会同意私自出租的,尤其是出租的事项与入园企业(项目)单位的生产经营性质严重不符合的;
(十二)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二十二条 入园企业(项目)退出方式分为以下几种:
(一)协商退出。对在规定整改期限内未达到整改的,实行协商退出的企业(项目)可限期先行处置有关动产资产;对土地使用权和出让金严格按《闲置土地处置办法》(2012修订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规定执行,土地收归国有储备再次出让。
(二)转产转让。企业(项目)在符合园区产业规划和产业定位等有关要求的情况下,可以通过扩张兼并、股份转让、合作开发、厂房入股等方式退出。新入驻企业(项目)仍然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入园备案登记相关手续。
(三)强制退出。企业(项目)存在入园资料造假、长期不依法纳税、批建不符等违规违法行为的实行强制退出。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依法注销该企业的相关证照并对地面建(构)筑物、附属设施进行依法处置;自然资源部门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园区管委会提请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终止合作协议;财政、税务等部门清算因享受优惠政策应收未收的各项税费,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相关规定依法办理,依法追缴已享受的政策性奖励及补助资金,涉及法律法规的,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入园企业(项目)非主观原因,受外界不可抗拒因素影响,造成项目建设或投产运营滞后的,在退出时本着实事求是原则,按“一事一议”方式认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入园企业(项目)退出程序:
(一)约谈。对达到退出条件的企业,由县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园区管委会约谈企业(项目)负责人,约谈内容以《整改通知书》形式送达约谈企业(项目)主体和法定代表人,并报园区管委会备案。
(二)整改。由园区管委会会同职能部门向企业(项目)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企业(项目)应在收到通知书后,按整改通知要求的内容、时限进行整改,整改到位的暂时保留。对拒不整改的,管委会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强制进行整改,所产生的费用及损失由企业(项目)单位自行承担。
(三)清退。入园企业(项目)在规定时限内整改不到位的,园区管委会征求并取得相关部门意见后,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二十五条 入驻小微企业孵化园的企业(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清理整改:
(一)签订入驻协议超过2个月不启动项目建设或超过约定投产时间6个月不投产的;
(二)厂房闲置或停产超过6个月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标准厂房用途、结构或将厂房转租、分租、转借、抵押或与他人调剂使用的。
第七章 入园企业(项目)经营管理
第二十六条 入园企业(项目)须依法注册登记、遵纪守法、诚信经营、按章纳税、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依法享有经营管理自主权,有权自主制定生产经营计划,依法筹措、运用资金,自行采购生产资料,组织生产、销售产品。
第二十七条 入园企业(项目)进场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完善环保、建设、消防、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税务等有关手续。项目投产后,企业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纳税,遵纪守法、守法经营,坚持安全、文明、清洁、节约生产,自觉接受有关职能部门及园区管委会的监督和管理,依法依规从事生产加工、服务和建设、经营。
第二十八条 入园企业(项目)必须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及时取得企业(项目)注册,并在每月10日前向管委会和有关部门如实报送企业生产经营月报、统计、固定资产投资等各类报表,年底完成企业年报。
第二十九条 入园企业(项目)在生产过程中严格按照企业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私自转产。
第三十条 入园企业(项目)须遵守园区的各项规章和制度,自觉参加园区管委会组织的有关会议和活动,主动报送生产经营等工作进展情况。同时,遵守有关治安管理的法律法规,配合做好园区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三十一条 入园企业(项目)在建设和生产经营中停业停产须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上报园区管委会和县级相关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 入园企业(项目)要注重企业文化建设,建立健全党工团妇组织,充分发挥党工团妇组织在生产建设中的先锋模范作用和协调保障作用,维护企业利益、维护职工权益,建设和谐企业,构建和谐园区。
第八章 入园企业(项目)安全生产管理
第三十三条 入园企业(项目)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完善手续,制定应急预案,同时与园区管委会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主动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并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培训及演练,确保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到位;入园企业(项目)应配合园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对发现的各类事故隐患按照“五落实五到位”的要求整改到位,发生安全事故要按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向园区管委会和应急管理部门报告,主动接受和配合相关职能部门的调查处理。
第三十四条 入园企业(项目)应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劳动者依法享有的各项权利,加强劳动保护措施。同时,负责建设期和经营期的各项安全,独立承担经济、法律责任。
第九章 入园企业(项目)园容和环卫管理
第三十五条 入园企业(项目)必须在场内设置垃圾收集、清运设备。严格按“门前三包”责任区域和划分卫生区域清扫保洁,生活垃圾及生产垃圾清运须按规定地点处置,不得随意堆放,影响园区环境卫生,必须时常保持干净整洁。园区管委会实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脏乱差,或不按指定地点处置的企业(项目)单位责令限期治理和清扫。对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执行的,管委会对主要负责人予以约谈、通报,或依照相关规定提请职能部门处罚。
第三十六条 入园企业(项目)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改移公路、水利、通讯等基础设施及配套附属设施。对造成园区公共设施损坏的,应及时报告管委会及相关部门,并接受相关管理部门的现场调查和处罚。
第三十七条 入园企业(项目)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持厂区内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完好和厂容厂貌整洁、美观。同时,做好厂区的亮化、硬化、绿化工作,确保生产原料的有序规整堆放。
第三十八条 入园企业(项目)单位设置广告牌、标语牌、宣传栏等,须经园区管委会和相关部门同意,并加强日常管理,定期维修、清理,确保完整、整洁。
第三十九条 入园企业(项目)和建筑施工单位出入园区装运垃圾、粪便、泥土、燃料和废渣等物品的各种车辆要保持外形完好干净整洁,并采取防溢漏措施,不得向车外抛洒废物,不得超载超重;对污损路面的,责令限期清除并报行政主管部门处罚。
第四十条 进入园区的施工单位现场作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施工现场材料、机具应当堆放整齐,渣土应当及时清运;
(二)施工废水、泥浆应按规定处理,不得随地排放;
(三)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清除垃圾,完成平整场地;
(四)施工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处理,不得随意倾倒。
第四十一条 园区内排放污染物的企业,必须依照规定进行申报登记,同时做到:
(一)必须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建设和日常工作计划,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公害;
(二)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环保设施;
(三)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污染事故的,必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并接受环保部门调查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对在申报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它欺诈手段骗取批准的,由园区管委会撤消其入园资格,并报请有关职能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入园企业(项目)拟争取项目扶持或补助资金时,需征求园区管委会意见后方可办理。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祁连县工业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有效期5年,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