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民银行1. 支持开展人民币跨境同业融资业务2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币跨境同业融资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支持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境外机构规范开展人民币跨境同业融资业务。《通知》覆盖人民币跨境同业融资各类业务,将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币跨境同业融资净融出余额与其资本水平、资金实力挂钩,促进合理开展业务。设置宏观审慎管理相关参数,根据市场形势进行逆周期调节。相关参数设定充分考虑了市场需求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经营情况,有利于为人民币离岸市场提供稳定的流动性,推动人民币跨境使用。
二、金融监管总局2. 修订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2月6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修订发布《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自2026年6月1日起施行。《办法》提出强化许可证监管的主要措施:一是压实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主体责任。要求机构将许可证纳入内控合规管理范畴,健全许可证管理制度,设置许可证管理岗位,定期组织开展许可证核查,加强合规管理。二是细化完善行政处罚标准。根据违法违规问题性质、危害程度等,分级分类设置行政处罚标准,增加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罚条款。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精神,明确对于机构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可不予处罚或从轻处罚。三是防范非法经营风险。要求机构退出并缴回许可证后,应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做好证照管理程序衔接。同时,明确机构退出但未向监管部门缴回许可证、监管部门也无法收缴的情形下,监管部门公告该许可证作废,更好保障社会公众知情权。此次《办法》修订取消了保险许可证,明确保险机构适用金融许可证。金融监管总局对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实行分级管理。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根据行政许可决定或备案、报告等信息向银行保险机构颁发、换发、收缴许可证。2026年6月1日起,保险机构适用金融许可证。已持有保险许可证的机构应当于2026年6月1日至2028年5月31日期间向金融监管总局或其派出机构申请换领金融许可证,并同步缴回原保险许可证,具体换证工作由各级监管部门根据辖内实际情况安排。相关保险机构根据换证工作安排仍暂时持有原保险许可证的,该许可证在2028年6月1日前继续有效。
三、证监会3. 境内资产境外发行ABS代币监管指引2026年2月6日,证监会发布《关于境内资产境外发行资产支持证券代币的监管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指引》将相关活动界定为以境内资产或相关权利现金流为偿付支持、利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本等在境外发行代币化权益凭证,并要求严格遵守跨境投资、外汇管理、网络和数据安全等规定,履行核准、备案或安全审查程序。指引明确在特定禁止情形下不得开展相关业务,并规定实际控制基础资产的境内主体应向证监会备案,报送备案报告及境外全套发行资料等,确保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备案后对境外发行完毕、发生重大风险等事项应及时报告,证监会将依法依规实施监管并推进跨境监管合作与信息共享。4. 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监管办法2月24日,证监会公布《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监督管理办法》,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
《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总则。明确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以及基金合同、公司章程、合伙协议(以下统称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约定,以投资者利益为根本出发点,向投资者披露私募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明确私募基金销售机构接受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委托向投资者披露私募基金信息的要求,强调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因委托私募基金销售机构披露信息而免除自身应当承担的信息披露义务。二是信息披露基本要求。明确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信息披露内容、渠道、方式、频率向投资者披露私募基金信息。明确私募基金管理人自愿信息披露要求。明确私募基金穿透披露要求,提高行业透明度。强化私募基金的风险揭示基本要求。明确私募基金托管人履行与托管业务有关的信息披露职责,以及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财务情况等信息复核审查的要求。明确信息披露的禁止性行为,包括对投资业绩进行预测,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最大亏损,公开披露或者变相公开披露等。三是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和清算报告。明确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定期报告类型和具体内容。明确私募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时,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编制临时报告,并在该事项发生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披露。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及时向投资者披露清算公告、清算报告以及与清算有关的其他重大事项相关信息。四是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明确私募基金管理人股东、合伙人、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披露配合义务。明确加强未公开信息管理、资料保存等要求。五是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明确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基金服务机构,以及前述机构的从业人员从事私募基金信息披露活动及相关服务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可以依法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行政监管措施,依照《私募条例》等对相关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四、证券交易所5. 北交所出台优化再融资一揽子措施2月9日,按照中国证监会部署,北京证券交易所推出优化再融资一揽子措施,支持优质上市公司用好再融资相关机制,实现高质量发展。一是大力支持优质上市公司再融资。对经营治理、信息披露规范,具有代表性与市场认可度的优质上市公司,优化再融资审核,进一步提高再融资效率。过程中,将坚持优中选优、宁缺毋滥。支持优质上市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于与主营业务紧密相关或高度协同的新产业、新业态、新技术领域,投向第二增长曲线业务,同时严防盲目跨界投资、多元化投资。 二是提高对创新型中小企业再融资的制度包容性。存在破发情形的上市公司,可以通过竞价定增、发行可转债等方式合理融资,募集资金需投向主营业务。支持按照未盈利标准上市且尚未盈利的科创企业按需、合理实施再融资。 三是提高再融资制度便利性。上市公司披露再融资预案时,应当同时简要披露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以及下一步使用进度考虑,申报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进度原则上应当达到基本使用完毕的标准。上市公司提交的再融资申报材料,可以引用已公告内容。在审期间如年报、半年报对财务数据有更新的,可以直接援引更新后的内容。优化简易程序负面清单。 四是强化再融资全链条监管。建立交易所再融资预案披露工作机制,严防上市公司“带病”申报再融资。完善再融资预案公告要求,对于通过锁价定增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的,上市公司及发行对象应在公告中公开承诺在批文有效期内完成发行,未履行承诺交易所可以予以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上市公司披露再融资预案后,应当及时决策、及时申报。加强募集资金监管,严格做好定期报告募投项目信息披露的把关。加大事中事后监管力度,严惩再融资违法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