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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祁连县县级地方储备粮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编辑:马德平 发布时间:2026-01-13 09:00 信息来源:祁连县人民政府 阅读次数: 字号:【默认

 

祁政办〔2026〕2号

 

祁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祁连县县级地方储备粮安全管理

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各单位:

《祁连县县级地方储备粮安全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第八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祁连县县级地方储备粮安全管理办法》

 

 

 

祁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1月13日

 

 

 


祁连县县级地方储备粮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县级储备粮管理,保证县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有效发挥县级储备粮在服务宏观调控、调节稳定市场、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青海省地方储备粮安全管理办法》《海北州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和粮食储备安全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祁连县地方储备粮,是指县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县粮食市场供求,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稳定粮食市场等情况的成品粮和食用植物油。

第三条 地方政府储备粮粮权属于本级人民政府,不得以优先动用权等方式替代粮权。未经县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县级储备粮。从事或参与县级储备粮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县级储备粮的管理应严格制度、严格管理、明确责任,确保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确保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并节约成本、费用。

第五条 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由县人民政府核定本级成品粮储备规模和结构,由县发展改革和工业信息化局会同县财政局负责拟订县级储备粮计划并落实所需资金,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成品粮储备规模、品种结构和相应管理费用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并对县级储备粮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 县发展改革和工业信息化局负责县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建立健全县级储备粮各项业务管理制度,会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强化对县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业务的监督管理,指导承储企业加强财政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并进行动态监控,对县级储备粮管理和政策执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和年度考核,督促承储企业严格落实储备任务,加强日常管理。

第七条 县财政局负责县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管理费用、轮换费用、轮换运费补贴等财政补贴资金的预算安排和监督工作,按照地方政府储备计划,及时、足额拨付年度财政补贴资金,并根据实际情况对县发展和改革局的绩效评价自评报告进行再评价。

第八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祁连县支行(以下简称县农发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安排县级储备粮所需贷款的发放和回收,并对发放的贷款实施信贷监管,确保信贷资金安全使用。地方政府储备粮贷款与粮食库存值增减挂钩,实行专户、专款、专用封闭运行管理。

第九条  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根据县政府核定的储存规模、结构,具体负责地方储备粮的运行管理,并按主管部门安排部署,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承担县级储备粮的采购、储存、轮换、动用、销售等具体工作,对县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负全责,对县级储备粮仓储保管、安全生产、质量安全、资金管理承担主体责任。

第十条  承储企业依照有关成品粮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健全地方储备粮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县发展和改革局可以通过签订合同等方式进一步压实县级储备粮安全管理等相关责任。

第十一条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粮食质量、储存品质和食品安全指标检验监测,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质量抽查,所代表成品粮量原则上不低于规模库存的30%,将检测结果报告县政府。

第十二条  县农牧水利科技局负责粮食生产保障,根据粮食生产及市场供求情况,采取有力措施稳定或增加粮食种植产量,指导农业生产结构调整,提供粮食生产技术指导和服务,促进产需基本平衡,防止粮食生产大起大落;负责组织粮食生产农用物资管理,主要是粮食应急种子的储备和化肥、农药等农用物资的调配,为粮食应急生产提供物资保障,同时鼓励农户、家庭农场、农牧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自主科学储粮。

第十三条  县审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对县级储备粮政策措施落实、资金管理使用及财务收支等情况实施审计监督。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骗取、挤占、截留、挪用县级储备粮贷款或财政补贴,不得破坏县级储备粮的仓储设施,不得偷盗、哄抢或者损毁县级储备粮。行业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有关部门予以制止和查处。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县级储备粮经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均有权向县发展改革和工业信息化局、县财政局等有关部门举报。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若举报事项的处理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应当及时移送其他部门处理;情节严重的,送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鼓励粮食加工企业建立社会责任储备。鼓励粮食经营企业建立合理的商业库存。

第二章  计  划

第十七条 县级储备粮的储存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由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根据宏观调控需要和财政承受能力拟定,报县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根据省人民政府“省级成品粮储备不少于全省人口8天的消费量”和《海北州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州级成品粮储备不少于全州户籍人口5天的应急供应量,县级成品粮储备应不少于辖区总人口5天的应急供应量”的要求,结合全县供需、应急、财力等实际情况,县级成品粮储备应按照不少于辖区全部户籍总人口8天的应急供应量进行储备。

第十九条 根据县级储备粮的储备规模、质量和安全储存周期,轮换计划不低于三次,月末库存不低于储备规模的90%,计划执行期为1年。承储企业月末库存低于最低实物库存量或超过轮换架空期的,不享受相应规模的财政补贴资金。

第二十条 成品粮储备品种主要为小麦粉、大米和小包装植物食用油。储备质量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质量等级、质量标准和食品安全指标等要求。

第三章  储  存

第二十一条 县级储备粮由承担政策性粮油储备职能的县属国有企业承储,原则上不允许租仓储存。

第二十二条 承储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库区周边无威胁粮食安全的污染源、危险源;

(二)库区有效仓容达到县级储备粮仓储的最低规模,仓储条件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仓库内具备温度、湿度、通风条件;

(三)具有与粮食储存功能、仓型、进出粮方式、粮食品种、储粮周期等相适应的仓储设备,满足县级储备粮轮换、调运等物流要求;

(四)具有健全完善的仓储管理与安全储粮管理制度,配备与承储规模相适应的安全储粮等设施设备;

(五)承储企业不得从事成品粮油以外的其他商业经营活动。

(六)具有经过专业培训的粮油保管员、质量检验员等管理技术人员;

第二十三条 承储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严格执行县级储备粮管理的有关规定、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建立健全各项业务管理制度;

(二)严格执行县级应急储备成品粮收购、储存、轮换、销售、动用等政策及业务规定,对所收购、储存、轮换、销售的地方储备粮质量负责。

(三)必须对县级储备粮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做到数量、质量、品种、地点“四落实”,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质量良好、储存安全;储存期间建立质量档案并依法纳入食品安全追溯体系,推广应用绿色储粮技术。

(四)执行相关统计制度和财务会计制度,建立信息报告制度,及时报送相关业务、财务等信息。

(五)加强粮库信息化、智能化建设,实现动态远程监管、粮情在线监控、信息互通互享;

(六)建立健全防火、防盗、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第二十四条  承储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动用县级储备粮;

(二)虚报、瞒报县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品种;

(三)在县级储备粮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

(四)擅自混存、串换县级储备粮以及变更储存地点;

(五)以县级储备粮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办理抵质押贷款、提供担保或清偿债务、进行期货实物交割;

(六)以低价购进高价入账、高价售出低价入账、旧粮顶替新粮、虚增入库成本等手段套取差价,骗取县级储备粮贷款和财政补贴。

第二十五条 县级储备粮实行质量和食品安全指标检验监测制度,采购入库的粮食必须是当年或上年收获的,大米质量达到国标粳米二级以上,面粉质量达到特一粉标准,植物油达到二级以上且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并且要经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及时清仓出库保质期内的成品粮、食用油,严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油流入市场、机关、学校食堂及食品生产企业。

第二十六条 承储企业应当加强县级储备粮储存期间的管理,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县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方面的问题,应当及时有效处置。

第二十七条  地方储备粮因承储企业管理不善或者应急处置不力造成的损失、损耗,由承储企业承担;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损耗,由本级财政部门会同粮食部门进行审核后及时清算。

第四章  动  用

第二十八条 县发展改革和工业信息化局应当完善县级储备粮的动用预警机制,加强对需要动用县级储备粮情况的监测,适时提出动用县级储备粮的建议。

第二十九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动用县级储备粮:

(一)全县或者部分区域粮食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

(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需要动用县级储备粮;

(三)县政府认为需要动用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动用县级储备粮,由县发展改革和工业信息化局会同县财政局、县农发行提出动用方案,报县政府批准。动用方案应当包括动用县级储备粮的承储库点、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保障等内容。

第三十一条 县发展改革和工业信息化局根据县政府批准的县级储备粮动用方案下达动用指令,承储企业具体组织实施。

紧急情况下,县政府直接决定动用县级储备粮并下达动用命令。各乡镇、有关部门对县级储备粮动用命令的实施,应当给予支持、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县级储备粮动用命令。

第三十二条  县级储备粮购销、轮换、动用等计划执行结束后,承储企业应当及时上报计划执行情况,县级储备粮动用后,承储企业应当按照县政府批准的补库计划,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补库,恢复储备规模,确保储备粮及时补足,保障粮食安全。

第五章  财  务

第三十三条 县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保管、轮换、轮换价差补贴及检验等费用实行包干使用,由县财政局根据核定的标准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安排,年初拨入县发展改革和工业信息化局专户,及时拨付承储企业。

第三十四条 县级储备粮库存成本由县发展改革和工业信息化局、县财政局核定。库存成本一经核定,承储企业必须遵照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县级储备粮入库成本。

第三十五条 县级储备粮贷款管理按照《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地方储备和调控粮油贷款办法》执行。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县发展改革和工业信息化局、县财政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各自职责加强监督检查,适时开展联合检查,形成监管合力。实行定期库存清查和日常检查相结合的制度,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加大随机抽查力度。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行使以下职权:

(一)对县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及财政补贴资金、信贷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二)对县级储备粮收购、储存、轮换、销售、动用等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三)调阅县级储备粮经营管理有关资料、凭证,向有关承储企业和相关人员调查、了解情况;

(四)检查县级储备粮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技术规范和标准;

(五)依法依规处理违法行为。

第三十七条 监督检查中,发现县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储存安全、财政补贴资金、信贷资金等方面存在问题,应当责成承储企业立即纠正或处理。

第三十八条 承储企业对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应当积极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干涉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第三十九条 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与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共同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有关情况作出书面记录。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县发展改革和工业信息化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祁连县改革完善体制机制地方粮食安全管理具体措施》(祁政发〔2022〕16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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