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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祁连县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编辑:马德平 发布时间:2026-04-28 09:08 信息来源:祁连县人民政府 阅读次数: 字号:【默认

 

祁政办〔2026〕22

 

祁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祁连县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各单位:

《祁连县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经县政府第八十四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祁连县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祁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4月28日

 

 

 

 

      

祁连县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

为规范祁连县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行为,加强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全流程管理,推动再生资源回收站点标准化、规范化建设,解决当前回收主体无证经营、经营场地脏乱差、站点建设不达标、备案不规范及相关部门工作衔接不畅等突出问题,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保障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9年商务部修订的《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回收站点建设规范》(GB/T45732-2025)等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结合祁连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祁连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回收主体”),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的规划、建设、运营与管理,以及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的相关部门。

本办法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储存、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包括废旧金属、废旧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旧电器电子产品、废纸、废棉、废橡胶、废塑料、废玻璃、废旧电池等。报废机动车、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等物品的回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基本原则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遵循 “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标准引领、分级建设、规范有序、环保安全、部门协同” 的原则,兼顾资源利用效率、便民服务需求与生态环境保护,推动回收行业规范化、规模化、绿色化、标准化发展,契合祁连县生态保护优先的发展定位。

第四条 管理体制

建立县级统筹、部门协同、乡镇落实的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工作机制。县人民政府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再生资源回收工作的领导,将标准化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建设纳入城乡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建立和完善推进再生资源回收的责任制度和考核制度,督促、协调各有关部门履行管理职责。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协同监管,解决部门间工作衔接不畅问题;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日常排查、政策宣传和协助监管工作,配合落实辖区回收站点布局规划。

第二章 回收主体与站点建设管理

第五条 经营资质要求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工商行政管理登记条件,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严禁无证无照经营。

回收主体的经营范围应当明确包含再生资源回收相关内容,经营范围变更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还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所在地的县公安部门备案,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第六条 备案管理

严格落实2019年商务部修订的《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将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事项整合到营业执照上,县市场监管部门核准工商注册登记后,通过省级共享平台将企业信息共享给县商务、公安、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实现备案信息互联互通,杜绝未备案经营现象。

本办法实施前已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主体,未办理营业执照和备案相关手续的,应当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30日内,依法补办相关手续;逾期未补办的,按照无证无照经营相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 回收站点分级与规划选址

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实行分级规划、标准化建设,严格遵循《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回收站点建设规范》(GB/T45732-2025)要求,具体规定如下:

(一)规划合规要求:回收站点建设必须符合祁连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环境治理要求,纳入县域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规划,与生活垃圾分类清运体系兼容共享,构建布局合理、便民高效、闭环管理的回收网络。

(二)禁设管控要求:严禁在居民住宅楼内、医院、学校、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源保护区、交通枢纽及车站周边等环境敏感区域设立回收站点;不得在城市主干道、景观带、公共绿地、河道管理范围等区域擅自设置回收点。

(三)用地合规要求:回收主体应当具备固定、合法的经营场地,不得擅自改变场地使用性质,不得私搭乱建违法建设设施。

第八条 站点建设与场地标准

回收站点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建设,落实封闭化、防渗化、分区化管理要求,具体标准如下:

(一)封闭作业要求:回收站点必须为封闭式建筑或设置实体围墙,实行全封闭作业,严禁露天堆放再生资源,杜绝作业敞口化。

(二)场地基础要求:经营场地地面必须做硬化、防渗处理,设置明显的分区标识,严格按照再生资源品类设置回收区、分拣区、暂存区、转运区,对废旧金属、废纸、废塑料等不同类别再生资源进行分类堆放,严禁混堆混放;有害垃圾应当设置单独的密闭暂存隔间,与其他品类实现物理隔离。

(三)建设面积标准:灵活便捷,根据社区户数、行政村人口、人员聚集区规模等合理规划数量;优先采用门店式建设,不具备条件时可选用箱体式;采用密闭设计,配套供水、排水、供电、通风系统,地面硬化,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可采用有人值守或自助运营模式。作业区和存储区不应露天,应采用钢结构框架+非燃/阻燃彩钢围护的封闭式棚体(高度不低于3米),地面需防水、防渗漏。

1.门店式交投点建设要求

面积要求:社区级不小于10㎡,行政村级不小于15㎡,商业区不小于20㎡。

功能分区:设置投放区、分类区、暂存区、计量区、办公区,各区标识清晰。

设施配置:分类存储容器、合格计量器具、有害垃圾暂存柜、信息公示牌、信息采集终端、消杀除臭设备、消防设施、照明设备、通风设备、给排水设施。

2.箱体式交投点建设要求

采用智能回收设备,具备分类投放、自动识别、计量、积分/交易等功能;设备应具备防雨、防盗、防破坏性能;配置分类箱体、信息显示屏、扫码/刷卡终端、数据传输设备、照明设备、消杀设备、消防设施。

3.流动交投点建设要求

载体要求:采用封闭式厢式货车作为流动回收载体,喷涂统一标识,安装行驶/装卸记录仪、定位监控设备、通信设备。

设施配置:分类收集容器、合格计量器具、消杀除臭设备、消防设施、应急工具、信息公示牌。

服务要求:提供定时定点回收和预约回收服务(预约方式包括电话、APP、网络等),公示服务时间、地点、回收品类、价格等信息。

4.中转站建设要求

乡镇至少设置1个中转站,可采用共建共享模式;符合消防安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规范,主体建筑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与周边建筑保持安全防火间距。

场地:地面硬化、防渗、防滑,排水通畅;采用围墙/围挡封闭,出入口设置合理。

建筑:主体结构安全,采光、通风、照明良好;功能分区明确,设置收购作业区、分拣区、存储区、装卸区、办公区、辅助区,各区标识清晰。

分拣设备:配置输送机、分拣台、破碎机、打包机、压块机等设备。

存储设施:分类货架、托盘、分类存储容器;设置危险废物专用暂存区,做到防渗、密闭、标识清晰。

计量设备:地磅、台秤等计量器具,定期检定合格。

环保设备:喷淋降尘设备、除臭设备、污水处理设备、垃圾收集设备、消杀设备。

安全设备:消防栓、灭火器、应急灯、疏散标志、视频监控系统、防雷防静电设备、应急物资。

信息化设备:管理系统、数据采集设备、传输设备、存储设备、信息公示屏。

(四)消防安全标准:不得使用可燃易燃夹芯彩钢板搭建站点建筑,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严禁设置“三合一”“多合一”场所(住宿与经营、储存、生产加工合用);严格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按《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配足配齐合格的消防器材,定期检修维护,确保完好有效;电气线路需做穿管保护,严格管理火源、电源和动火作业,杜绝消防安全隐患。

第九条 设施设备配置要求

回收主体应当按照标准化建设要求,配齐配全经营所需的设施设备,并定期维护保养,确保正常使用,具体要求如下:

(一)基础运营设备:配备与回收品类相匹配的分类存储容器、货架、分拣工具,配备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为明码标价、规范计量提供基础保障。

(二)环保防护设施:配备必要的防尘、防扬散、防渗漏、防噪声设施,采取覆盖、围挡、保洁等相应措施,防止飞散、溅落、溢漏、恶臭扩散等污染环境情况的发生;设置污水收集系统,确保作业废水规范接入市政污水管网,残留液体、渗滤液等应当集中收集、规范处置,严禁随意倾倒;噪声管控需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或《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要求,严禁噪音扰民。

(三)信息化管理设备:应配备终端信息采集设备(电脑、智能终端等),用于再生资源回收台账登记、信息上报;流动回收车辆应当安装定位和视频监控设备,实现运营全过程可追溯管理。

(四)安全应急设备:按规范配备应急防护器材、泄漏处置物资,针对易燃易爆品类、有害垃圾暂存环节,配套专项安全防护设施,防范环境与安全风险。

第十条 经营行为规范

回收主体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本办法及国家标准规定,规范开展经营活动,遵守下列要求:

(一)合规经营管理:诚信经营,明码标价,不得哄抬价格、压级压价,不得欺诈、误导消费者;不得超范围开展经营活动,严禁在经营场地内从事再生资源拆解、焚烧等超出回收经营范围的加工处置行为。

(二)台账与信息管理:建立健全再生资源回收电子+纸质台账,如实记录回收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来源、去向、回收时间及出售人身份信息等内容,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应当与出售单位签订收购合同,查验出售单位出具的货物清单及权属证明,做到来源可查、去向可追。

(三)回收品类管控:不得回收无合法来源证明的再生资源,不得回收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严禁回收枪支弹药、管制器具、危险废物、医疗废物、放射性物品等违禁物品;回收过程中应当清理回收品中的易燃易爆品,发现可疑物品、违禁物品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四)日常运营管控:再生资源回收存放实行“日产日清” 原则,减少站点内物资暂存量,暂存物资不得超出站点围墙范围,不得占道堆放、乱堆乱放;保持经营场地及周边环境卫生整洁,定期消毒消杀,彻底解决脏乱差问题。

(五)运输管理规范:运输再生资源应当使用密闭式运输车辆,采取全程密闭、覆盖等防护措施,防止沿途遗撒、扬散、滴漏,符合祁连县生态环境保护和道路交通安全要求,严禁污染道路和周边环境。

(六)配合监管义务: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专项整治工作,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不得拒绝、阻碍执法检查。

第三章 部门职责分工

第十一条 商务主管部门职责

县商务主管部门是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州关于再生资源回收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国家标准,制定祁连县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规划、回收站点布局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负责统筹协调各相关部门的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工作,建立部门协同工作机制,定期召开协同工作会议,解决部门间工作衔接不畅问题;

(三)牵头推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回收站点建设规范》(GB/T45732-2025)落地实施,指导、监督回收主体规范经营和标准化站点建设,开展行业培训,提升回收主体的合规经营意识和管理水平;

(四)负责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统计分析工作,建立行业信息共享平台,及时掌握行业发展动态;

(五)依法查处回收主体违反本办法的相关经营行为,配合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

第十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

(一)负责回收主体的工商注册登记工作,将再生资源回收备案事项整合到营业执照,及时通过省级共享平台共享登记和备案信息;

(二)依法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虚假宣传、哄抬价格、计量作弊等违法经营行为,监督回收主体落实计量器具检定要求;

(三)监督回收主体的经营行为,规范市场秩序,配合商务、生态环境等部门开展联合监管和标准化站点建设推广工作。

第十三条 生态环境部门职责

(一)负责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查处经营场地脏乱差、焚烧拆解再生资源、倾倒废弃物、超标排放污染物等污染环境的行为;

(二)指导回收主体落实环境保护措施,规范再生资源储存、分拣、转运过程中的环保行为,监督回收站点环保设施配套与运行情况,防范环境安全风险;

(三)负责对回收主体的环境影响评价相关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重点监管废旧电池、废油等易污染环境废旧商品的回收、运输、处置环节,推动建立规范的回收网络;

(四)对回收站点噪声、废水、废气排放等开展常态化监管,确保符合国家相关环保标准。

第十四条 公安部门职责

(一)负责回收主体的治安监管,查处回收赃物、违禁物品等违法犯罪行为;

(二)负责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和非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经营者的备案管理,核查备案信息与实际经营情况的一致性;

(三)指导回收主体建立治安管理制度,加强经营场地的安全防范,维护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治安秩序;

(四)依法查验市政公用废旧金属物资的运输车辆,配合相关部门查处违规运输行为。

第十五条 交通运输部门职责

(一)负责再生资源运输环节的监督管理,规范再生资源运输车辆运营行为,督促运输单位和个人严格落实密闭、覆盖等防护措施,严防运输过程中遗撒、扬散再生资源,污染道路环境、影响交通安全,契合再生资源收集运输全过程环保要求;

(二)完善再生资源跨区域运输备案相关衔接工作,提升再生资源跨区域转运效率,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再生资源运输路线合理规划,保障运输通道畅通;

(三)依法查处再生资源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等违法违规运输行为,配合公安、生态环境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规范再生资源运输秩序;

(四)指导回收主体和运输企业建立健全再生资源运输管理制度,加强运输从业人员的安全和环保培训,提升规范运输意识。

第十六条 综合执法部门职责

(一)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中违反城乡规划、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行为的综合执法工作,重点查处擅自占用城市主干道、景观带、公共绿地等区域设置回收点、私搭乱建回收设施、占道堆放再生资源等违法行为,助力改善城市环境品质;

(二)配合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查处经营场地脏乱差、随意堆放、遗撒再生资源等影响市容市貌和环境的违法违规行为,参与再生资源回收行业专项整治行动;

(三)依托智慧监控等执法手段,实行 “常驻 + 巡回” 排查模式,开展再生资源回收领域常态化执法检查,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推动执法监管规范化、精细化;

(四)配合商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协助做好无证无照回收经营行为的排查整治,受理群众相关投诉举报并依法核查处理;

(五)严格规范执法流程,接受行政执法监督,杜绝简单粗暴执法、过度执法等问题,推动再生资源回收行业规范有序发展。

第十七条 其他相关部门职责

(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将标准化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纳入城乡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生活垃圾分类体系建设,推动再生资源回收网点与生活垃圾分类清运体系兼容共享,配合查处经营场地违反城乡规划、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行为;

(二)县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对回收主体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综合监督管理,重点对回收站点的消防安全、安全生产制度落实情况开展监督检查,排查整治安全隐患,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

(三)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再生资源回收点的日常排查,督促辖区内回收主体落实标准化建设和经营要求,及时发现和上报无证经营、场地脏乱差、违规建设等问题,协助相关部门开展监管和整治工作,做好政策宣传和群众引导;

(四)县供销合作社可依托自身网络优势,参与再生资源标准化回收体系建设,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第四章 监督管理与整治措施

第十八条 日常监管

各相关部门应当建立日常监督检查机制,将再生资源回收站点标准化建设情况(选址、场地建设、设施设备、环保安全等)、经营资质、备案情况、台账管理、环保措施、安全生产等纳入检查核心内容,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明确整改要求和期限,跟踪整改落实情况。

建立“常态化检查+随机抽查”工作机制,由县商务主管部门牵头,每季度组织一次多部门联合执法检查,重点整治无证经营、站点建设不达标、经营场地脏乱差、未备案经营等突出问题,形成监管合力。

第十九条 专项整治

针对祁连县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存在的突出问题,常态化开展专项整治行动,重点整治以下内容:

(一)对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和相关物品;

(二)对未按国家标准开展回收站点建设、场地和设施设备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回收主体,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三)对不符合经营场地标准、存在污染环境、影响市容市貌的回收点,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四)对未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或备案信息变更未及时办理的回收主体,责令限期补办;逾期未补办的,依法予以处罚;

(五)对违规回收违禁物品、无来源物资、未建立台账、违规运输、污染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从严查处;

(六)定期召开部门协同工作会议,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明确各部门工作衔接流程,对监管过程中发现的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问题,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处理,杜绝推诿扯皮。

第二十条 信用管理

建立再生资源回收主体信用档案,将回收主体的标准化建设落实情况、经营行为、备案情况、整改情况、违法违规记录等信息纳入信用档案,实行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对信用良好、严格落实标准化建设要求的回收主体,优先给予政策支持和宣传推广;对信用不良的回收主体,增加检查频次,依法限制其经营活动,直至列入失信名单,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一条 举报投诉

建立再生资源回收行业举报投诉机制,公布举报投诉电话、邮箱等联系方式,接受社会公众对无证经营、违规建设回收站点、经营场地脏乱差、违规回收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投诉。各相关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举报人、投诉人。对查实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并对举报人、投诉人信息严格保密,给予适当保护。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资质和备案规定的处罚

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由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和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回收经营者,未按规定向公安部门备案或备案信息变更未及时办理的,由县公安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警告,并处 5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站点建设与场地环保规定的处罚

回收主体未按《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回收站点建设规范》(GB/T45732-2025)及本办法规定建设运营回收站点,经营场地、建设标准、设施设备、环保安全措施不符合要求的,由县生态环境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综合执法局、应急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轻微不达标(仅个别设施未配套)处1000-2000元罚款,严重不达标(未落实封闭化、防渗化等核心要求)处3000-5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在经营场地内焚烧、拆解再生资源,随意倾倒、丢弃、遗撒废弃物,超标排放污染物的,由县生态环境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经营行为规范的处罚

回收主体未建立再生资源回收台账,或台账记录不完整、保存期限不足2年的,由县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回收主体未按规定配备信息化管理设备,或信息化管理设备无法正常使用、未按要求开展运营可追溯管理的,由县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元以上2000 以下罚款。

同时存在未建立台账、未配备信息化设备两项违法情形的,由县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回收无合法来源证明的再生资源、赃物或违禁物品的,由县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哄抬价格、压级压价、计量作弊、欺诈消费者的,由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再生资源运输车辆未采取密闭、覆盖等防护措施,或存在超限、超载等违法违规运输行为的,由县交通运输部门依法予以处罚;造成环境污染的,配合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处理。

擅自占用城市主干道、景观带等区域设置回收点、私搭乱建回收设施、占道堆放再生资源等违反城乡规划、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由县综合执法局依法予以处罚。

未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由县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部门工作人员责任

各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履行监管职责或存在推诿扯皮、工作衔接不畅等问题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办法解释

本办法由祁连县发展改革和工业信息化局负责解释。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回收站点建设规范》(GB/T45732-2025)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标准执行。

第二十七条 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实施后,祁连县行政区域内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应当严格遵守本办法规定;此前祁连县有关再生资源回收管理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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