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连县人民政府关于宝瓶、三道湾水电站水库工程管理范围的公告
祁连县人民政府
关于宝瓶、三道湾水电站水库
工程管理范围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青海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宝瓶、三道湾水电站水库工程管理范围公告如下:
一、水库工程管理范围
(一)宝瓶水电站水库工程祁连界内库区采用校核洪水位2522.72m的等高线划定,大坝下游划定150m,右岸从河岸边向右外延划定100m,泄水建筑物由工程两侧轮廓线向外延50m,大坝和泄水建筑物管理范围线相交地带取大值,在大坝形成一个较大范围的管理范围,在大坝后向河道收缩。具体以界址点为准。
(二)三道湾水电站水库工程祁连界内库区采用校核洪水位2372.41m的等高线划定,大坝管理范围线以坝脚向下游50米,大坝两端向两侧外延50m,上游与库区相衔接。具体以界址点为准。
二、在宝瓶、三道湾水电站水库工程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
(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
(三)在水库工程范围内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
三、在宝瓶、三道湾水电站水库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破坏、损毁、擅自占用水利工程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二)擅自建设影响水利工程安全运行的建筑物、构筑物;
(三)设置影响行洪和输水的障碍物或者种植林木、高秆作物;
(四)打井、爆破、葬坟、采石、取土、放牧、开采地下资源;
(五)倾倒、堆放影响水利工程正常运行或者危害工程安全的弃渣、弃土等废弃物;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
四、违反本公告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青海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五、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祁连县人民政府
2026年2月12日
青公网安备 63222202000002号